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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可由法院判定吗

徐** 陕西-宝鸡 土地承包咨询 2024.11.14 08:35:25 366人阅读

土地经营权可由法院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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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经营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以及因其中一方违约引发的纷争,在特定条件下,皆有可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裁判解决。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款及提供的事实证明来判断土地经营权的归属以及各方所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会全面考量各类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土地流转的具体状况、各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等等,以期达成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

2024-11-14 10: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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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我们也能在法院看到关于土地经营权的事情。象是遇到谁都觉得自己有理的地皮所有权问题或者一个人不守信导致了麻烦纠纷的话,那法院就得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说话了。法院要把所有的因素都考虑进去,象是那个合同咋说的,土地到底是怎么流转的,还有当事人的行为表现等等,然后才能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2024-11-14 09:5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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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有时候地里干活的权利还得看法院怎么判。比如说,如果有人跟你抢这地儿是他的,还是你的,或者你们因为合同上的事吵起来了,这时候就得找法院出面,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判断这个地到底归谁,或者谁该承担什么责任。法院会把所有的事情都考虑进去,包括你们签的合同、这块地现在是怎么用的、你们每个人做过些啥等等,然后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024-11-14 08:43:02 回复

你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个统称,其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指的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采取发包的方式。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割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分割经营法。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代耕。 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迫于生存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时间内又不能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考虑由另一方代为耕种。代为耕种方在扣除应交纳的承包税金、劳动投入等费用后,按当地当年(或季节)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对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3、折价补偿法。 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双方的现实经济状况,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数额,如有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无给付能力的可以分期给付。 4、轮耕。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按照离婚时家庭人口数量及承包土地总量测算出离婚一方的所占份额,规定每隔几年让已离婚的对方轮耕一年。为了判决或调解的顺利执行,应明确双方均不得进行掠夺性生产。 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 夫妻存续期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自己使用经营,而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收益,应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具体如转包、出租的,则可确定在转包、出租期内,对其流转的收益按时按份分割享受。如果存在入股形式的,则也可以考虑分割股份。另外,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应归承包人所有,安置补助费则视情况而定,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也可以直接分给农户,实践中,多数地方把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需要被安置的农户。婚姻存续期间,如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则该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属夫妻共同共有,应由夫妻共同分配。对于非夫妻共同承包经营,而是以一方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的,其安置补助费带有明显的人身附属性,应属承包一方所有,但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虽为一方所承包,但应考虑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承包土地的共同投入,应酌情给予另一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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