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天津律师 > 河西区律师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王利新律师
    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洞庭路交口中海财富中心502
    4.9

    来自44人评价

    帮助人数:1332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1-2285-3719
    更多> #律师简介:王利新律师,现就职于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擅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民商事案件,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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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孙启发律师
    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
    5.0
    帮助人数:173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6-2287-8656
    更多> #律师简介:孙启发,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天津市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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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刘丽萍律师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M-14层
    5.0
    帮助人数:483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186-2288-8531
    更多> #律师简介: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信用管理师。有多年的大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法务工作经历,曾在基层法院和知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在诉讼和非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民商事诉讼办案流程,擅长处理银行、保险等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担保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事、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类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在理论知识方面不断积累和钻研,发表多篇论文;在办案技能方面能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并结合实践,针对疑难案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交流研讨,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作风严谨、认真负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用最佳的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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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王凡律师
    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与卫津路交口君禧华庭
    0.0
    帮助人数:548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155-1080-1172
    更多> #律师简介:王凡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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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马兵律师
    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5.0

    来自20人评价

    帮助人数:3432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9-2002-3672
    更多> #律师简介: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职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讲学经历2016年1月赴美国纽约大学参加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2017年12月在北京参加北方律师论坛并发言;2019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主办的扫黑除恶专题讲座中做主题发言;2019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京津冀刑事论坛”并主持分论坛;2020年6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天津市公检法司“同讲一堂课”活动并发言;2021年6月在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首期“检律同堂——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2021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负责编纂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刑事业务授课大纲,并多次为实习律师授课。科研成果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期刊发表数十篇文章。执业经历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主要办案业绩摘录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1、刘某合同诈骗案,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滨海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张某某诈骗案,天津市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王某玩忽职守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河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何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何某某无罪,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5、李某某诈骗案,南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无罪。6、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再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津南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1、赵某某贪污案,监察机关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分检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决定起诉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一罪。2、王某某挪用公款案,河西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3、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西青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贪污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两亿余元;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孙某某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行贿罪定性有误,改判为单位行贿罪。三、不起诉案件: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2、李某洗钱案,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3、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4、赵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5、张某某受贿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6、朱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7、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8、赵某某诈骗案,武清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9、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蓟州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0、赵某信用证诈骗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1、刘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2、武某盗窃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4、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5、钱某非法发放贷款案,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6、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2、李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5、某公司伪造金融票证、虚假诉讼案,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起,禅城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6、李某某诈骗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7、王某合同诈骗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8、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9、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宝坻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1、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2、周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河西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3、朱某开设赌场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朱某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4、孙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蓟州区公安分局对孙某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5、刘某诈骗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刘某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1、王某某玩忽职守案,静海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2、刘某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3、孙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某县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罚处罚)六、缓刑案件(部分):1、李某诈骗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处缓刑。2、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3、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5、张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6、万某故意伤害案,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7、肖某某聚众斗殴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8、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9、赵某某贪污案,河北省某县法院判处缓刑。10、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11、陈某某诈骗案,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1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13、赵某某抢劫案,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14、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15、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判处缓刑。16、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处缓刑。17、李某诈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缓刑。1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19、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20、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七、重罪变轻罪案件(部分):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项罪名,经辩护,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处缓刑。2、万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至法院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3、宋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4、张某非吸案,和平区公安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因同案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从犯,从轻判罚。5、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汉沽区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审理,经辩护,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7、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公安局以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后将案件指定宽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处缓刑。8、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八、重罪轻判案件(部分):1、陈某诈骗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陈某诈骗金额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虚开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虚开金额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4000余万员,经辩护,南开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5、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死刑缓期执行。6、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走私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7、陈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数量4万余吨,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8、赵某诈骗案,河南省某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9、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判处缓刑。10、刘某某绑架案,西青区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执业印象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很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故意杀人、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发放贷款、洗钱、诈骗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承办的大案要案中,大量无罪、不起诉、撤案、多罪名中部分无罪、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马兵律师凭借一如既往的认真、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口碑,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马兵律师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办案足迹更是遍布于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匠心精神,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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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张钰恒律师
    天津泰超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南道9号6门
    5.0
    帮助人数:192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1-2210-9814
    更多> #律师简介:张钰恒律师,201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学士,天津南开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于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天津中燃宏洁能源有限公司任法务经理。现于天津泰超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张律师从业至今参与大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其中对各类刑事案件、各类合同纠纷、建设施工类纠纷、劳动争议,以及各类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有较为丰富的经验。通过处理大量诉讼案件,张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法律纠纷能有较为精准的判断,尤其对复杂、疑难,多程序交叉的案件有较强的把控能力。个人业绩:(刑事领域)1.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公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段恶劣,但张律师作为辩护人,通过对案件过程中重点事实的把握,成功使法院认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成功使法院从轻量刑为无期徒刑。案件检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民事领域)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涉案工程有向上级分包人、总包单位,索要工程款的权利。且原告手中证据充分,对账信息准确。但张律师作为被告总包单位代理人,准确分析原告手中“施工合同”中的内容实际为“承揽合同”,并根据庭审辩论中原告对其工作模式仅为自筹设备、提供劳务的表述,进行精准抗辩,主张“实际施工人”除了自筹设备、提供劳务外,还要有自筹资金、组织劳务、组织经营施工、自负盈亏等重要要件,而原告不具备相关条件。最终法院准确认定合同性质,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检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6949号民事判决2.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原告作为一名厨师在餐厅厨房工作时被厨房厨具爆燃烧伤,原告与餐厅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由于厨师刚刚参加工作,没有工资记录、社保记录等其他证据辅助,维权艰难。张律师作为原告维权律师,通过调取公安机关出境记录、现场工作事故监控记录、餐饮行业主管机关办理健康证记录等取证手段,多方取得有利证据,自劳动仲裁程序开始至后续一审、二审程序积极抗辩,最终所有维权程序均成功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经营者应对原告进行工伤赔偿。案件检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1800号3.合同债务纠纷,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署租赁协议,被告租用原告场地安装电信铁塔经营通讯项目,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合同约定不明、不认可原告电费计数等理由,拒绝向原告公司支付经营电信铁塔所耗电费。张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帮助原告公司积极组织证据,充分证明自身主张,最终法院成功判决被告向原告付款,其各项抗辩均未得到支持。案件检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6747号民事判决书(行政领域)1.征地补偿纠纷,原告为吉林省某县林地经营者,经营期间因当地政府修路强征土地违法强推原告大面积林木,造成原告巨额损失且未行赔偿。张律师作为原告维权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调取当地林地征收项目“一书四方案”、各项规划材料等证据,并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政策,积极抗辩。最终法院认定政府占地行为违法。案件检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行初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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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吴一凡律师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天津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1,2,3号楼101
    0.0
    帮助人数:18
    150-2235-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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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高明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1层
    5.0
    帮助人数:22
    183-0139-9906
    更多> #律师简介:律师从业十二年,服务众多个人客户和多家企业。处理案件和法律事务涉及各类合同纠纷,家事纠纷,公司治理事务,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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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刘兆睿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0层
    0.0
    帮助人数:86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6-3230-1002
    更多> #律师简介:刘兆睿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把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放在首位,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为委托人防范、化解风险、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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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西区合同事务律师-孙姗姗律师
    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富力中心A座501
    5.0

    来自57人评价

    帮助人数:425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2-2207-0691
    更多> #律师简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资构建、劳动仲裁、工伤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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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章加盖模糊不清能否进行重盖,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通常而言,若在不影响合同真实性、合法性及实效性的前提下,且经合同签署各方共同赞同,则可以考虑进行相应印章的再次加盖。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确保操作规范,从而尽量规避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纷争。 #合同事务 1171次阅读
  • 在缺乏书面合同的前提下,亦然能够对另一方进行法律诉讼。倘若拥有其他确凿证据表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着相应的装修协议以及实际履行事宜,例如有完备的聊天记录证实、转账付款凭据支撑或者有见证人发表确信度高的证言等情况,便可依据上述证据向法院正式递交诉讼请求。然而,若缺少书面合同这一关键凭证,难免加大了举证难度与维权成本。 #合同事务 1376次阅读
  • 判断合同违约行为是否无效要考虑几个要素。若合同违法违规、损公共利益,或通过欺诈胁迫等订立、妨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他人利益,或超越约定范畴、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都可能无效。判断不易,需权衡因素并依法判断。 #合同事务 1390次阅读
  • 对方严重违约可解除合同:及时发解除通知给违约方,保留送达证据;注意解除权行使期限,无约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保管违约证据;协商不成可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确认解除,让违约方担责赔偿。解除合同要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事务 1315次阅读
  • 商务合同执行中双方无过错共同受损,若因非人为客观因素,依公平原则共担损失。若因商业因素且合同未规定,据实际分析,如预见能力、防范措施等。建议审阅合同、搜集证据,可协商调解确定责任和分摊办法。 #合同事务 97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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