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欠薪 分包单位不担责
一、案情简介
中国某路桥总公司将吉尔吉XX标段道路发包给三门峡某路桥公司,三门峡某路桥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洛阳XX建筑劳务公司,原告宋X在洛阳XX公司的安排下从事刷沥青、打地基等工作。因疫情期间,无法安排工作,也无法回国,造成窝工。宋X将上述各被告均诉至法庭。
二、办案经过
经查阅相关合同文本、与委托人沟通后,郭南律师提出以下观点被法院采纳:1、三门峡某路桥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2、分包方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欠薪不是分包方的原因所致;3、宋X的身份并非农民工,应当在性质上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三、审理结果
经法院释明,原告宋X主动放弃对郭南律师代理的三门峡某路桥公司的起诉,案件获得胜诉结果并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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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1/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2575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