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能否附带刑事诉讼
关于民事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明确地认识到,民事诉讼是针对民事争议而产生的法律程序,此类纠纷并不牵涉到刑事犯罪问题。
因此,附加刑事诉讼并非此种情况下的解决方式。
然而,当公民或法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经济上的直接损害时,他们则有权利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申请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此需提醒各位读者,并非每个人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那些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受害者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才能拥有这样的权利。
另外,当我们的司法机构受理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时,它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知那些被刑事犯罪损害了物质利益的受害者或其他依法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人士,让他们知道自己拥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
特别是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这三个关键阶段,如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民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并且这些要求已经被妥善记载于案卷之中的话,那么在刑事案件正式起诉之后,我们的人民法院便应将其视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优先受理和处理。
事实上,在侦查、起诉阶段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以调解,若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协议后已履行相关赔偿责任,但被害人仍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同样可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能取保候审吗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类似于"取保候审"这一概念的程序机制。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寻求适当的担保人作为担保的情况下,享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条件地暂时摆脱羁押状态的权利。
然而,民事诉讼所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权益、权利主张以及义务履行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上,并未涉及到对个人人身自由的直接限制与约束,因此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并不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这样的强制性措施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间的显著差异进行详尽阐述,尤其是关于后者仅适用于因犯罪行为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索赔这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蒙受侵害者、法定代理人和直系亲属才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着手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将以适当方式告知受到损害权益之人有权提请此类索赔。在相关调查及预审以及审查起诉等多个环节中,若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已被详细记录在案,那么法院将会对此类案件予以优先审理。即便先前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执行,受害方仍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法院也会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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