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主
一种社会阶级或社会身份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4年10月19日) |
奴隶主就是奴隸的主人,即擁有或買下奴隸的人,有權利可以任意行使奴隸,甚至可能允許殺害自己的奴隸。現在已經很少再有國家承認此一制度,但在南北戰爭之前,蓄奴最為盛行的國家當數美國,因為當時黑奴是美國農業發展的主力。
美國黑奴的解放
编辑1862年7月,美國国会通过释放所有奴隶的《第二充公法案》,但并未从宪法上废除奴隶制度。该法案的目的是打击奴隶主控制的叛乱州。林肯反对奴隶制度,认为它在道德上是邪恶的,与《独立宣言》中“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相矛盾。在南方邦联州脱离之前,林肯只是反对将奴隶制度扩展到新纳入联邦的疆域,这是在联邦立法机构权力范围之内的事宜。但国会并没有宪法的授权去废除在南方各州业已存在的奴隶制度。因此,在1861到1862年间,林肯声称北方是为维护联邦而战。废奴主义者对他的立场持批评态度。
1862年9月22日,林肯颁布《解放黑奴宣言》,在廢除奴隸制度的道路上迈了一大步,直接催生了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这一宣言把战争的目标明确地定义在废除奴隶制。他后来说:“在一生中,我确信,我未做过比签署此宣言更加正确的决定。”
就這樣美國的南北部爆發了內戰,即南北戰爭。1865年4月9日,南方邦联军队总司令罗伯特·李投降,内战结束。隨著美國南北戰爭的結束,這個奴隸階級的制度也就在美國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