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

法庭

宗教裁判所拉丁語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问拉丁語Inquisitio)是教宗額我略九世於1231年決意、由道明會設立的宗教法庭祕密警察。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监禁和處死異見份子[1][2][3]。今天,宗教裁判所已改組為信理部

弗朗西斯哥·戈雅绘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场景
天文学家伽利略·伽利萊出现在罗马宗教裁判所內Joseph-Nicolas Robert-Fleury所作的一幅19世纪的绘画作品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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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胡斯被处火刑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2.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1478年成立
  3. 果阿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葡萄牙天主教會,1560年成立。
  4.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前身,1542年成立。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軍阿尔比派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宗教裁判所最初在教区建立,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教宗額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額我略九世於1231年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道明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4]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伙,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卻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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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年在土魯斯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瓦勒度派為異端。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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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德罗·贝鲁格特所绘《在宗教裁判大會中的道明會會士》(Saint Dominic Presiding over an Auto-da-fé)的場景:高臺上頭頂有光環之主持者为聖道明

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於1478年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聖座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之後於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葡萄牙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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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宗教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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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保祿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所保有監督權。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祿三世委任六名樞機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這個機構要求認罪的被告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罰金、到聖地朝聖、穿上囚服、戴上桎梏、自我鞭打等。此外嚴重者還會被抄家監禁,如伽利略即被判決受軟禁

1904年,羅馬的宗教裁判所改為至聖聖部(Suprema Sacra Congregatio Sancti Officii),並於1965年改名為神聖信理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神聖」一詞1985年取消,成為今天的信理部。信理部繼續面對及捍衛世界價值對天主教的教義的挑戰與衝擊,如今天同性戀問題性侵害問題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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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nternet History Sourcebooks Project. legacy.fordham.edu. [2017-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0). 
  2. ^ Peters, Edwards. "Inquisition", p. 67.)
  3. ^ Lea, Henry Charles. Chapter VII. The Inquisition Founded. A 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In The Middle Ages 1. [2009-10-07]. ISBN 1-152-296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0-13). 
  4. ^ John McManners,《牛津基督教史》,張景龍、沙辰、陳祖州等合譯, (大陸: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184-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