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中心(英語:Rehabilitation Centres)是香港懲教署管理的一種設施,由香港政府保安局局長經刊登香港憲報而指定。

更生中心是更生中心訓練計劃(或更生計劃)的重要一環,作用是感化和教導年滿14歲但未滿21歲的犯法人士,包括羈押青少年犯,並讓青少年犯在被規定在進修、工作或從事其他獲允許的活動後居住[1]。2007年,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副主席羅錦權曾形容,更生中心的犯人就好像「沒有自由的學生」,要接受一套以社區為本的監禁。[2]

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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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更生中心條例》於2002年7月11日生效,其懲戒程度介於非監禁措施及長期羈留之間。非監禁措施,如感化,並不包括羈留於指定固定地方。長期羈留涉及行動自由。如果14至21歲的青少年犯需要兩者之間的懲戒,則會被法庭判入更生中心。

香港現時共設4間更生中心。

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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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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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羈留令前,法庭可把犯人交付懲教處管理不多於3星期,以評核犯人是否適合羈留,以及更生中心是否有名額。

被判入更生中心之後,視進度不同,羈留期可以為3至9個月之間。而羈留期又分前段羈留期及後段羈留期,前段羈留期為2至5個月,後段羈留期則為1至4個月不等。

前段羈留期(更生計劃第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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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犯人會先入住於的芝蘭更生中心(本來位於石澳道的大潭峽懲教所,後遷至葵涌華泰路的勵敬懲教所[3]),男犯人則會入住於大嶼山石壁水塘道的勵志更生中心。第一階段的內容強調紀律訓練,他們會接受提高自制能力的訓練,及通過半日基本工作技術訓練和半日教學/輔導計劃,培養有規律的生活模式。更生中心也提供社交技巧、工作技能的培訓,例如多媒體操作、辦公室文書工作等。對有需要的犯人,懲教署會提供心理輔導。經評核後,行為有改善的犯人,可轉入後段羈留期。

後段羈留期(更生計劃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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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犯人會轉入在大欖的蕙蘭更生中心,男犯人則入住位於大窩坪的勵行更生中心。犯人在後段羈留期的處理類似中途宿舍的做法,犯人日間可外出工作,修讀職業訓練和教育課程,並且參與社會服務。

監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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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釋後,犯法人士在1年內仍要接受懲教署輔導人員的監管。如果違反監管令,懲教署可發出召回令,命令犯人返回更生中心。

召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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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遵從監管令中的任何條件,即可被懲教署發出召回令召回,再扣留最長達3個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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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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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法例第567章第3條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2. ^ 更生犯人如沒自由的學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7年8月18日,明報
  3. ^ 《2008年更生中心 (指定) (修訂) 令》,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報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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