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民權,由孫文提出的民權理論,是三民主義的一部份,屬於民權主義。革命民權認為主權應該屬於人民,人民有革命的權力,但是這個學說反對天賦人權說,認為民權是歷史的產物,非天然所有,所以人民必須盡一定的義務才能享有,而且民權絕不能授與反對革命的人。[1]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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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總理所主張的民權,不能隨便賦予於不了解革命主義以及沒有誓行革命主義決心的一切人,這並不是國家對於民權有所靳而不予,乃是為實現真正的民權而設定此必要之條件以為之保障,所以本黨所主張的是「革命民權」而不是「天賦人權」。——《國父遺教概要.第二講 政治建設之要義》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