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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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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lang-en|trust}})可以指以下內容:
'''信托'''({{lang-en|trust}}):
每年年底的時候,報章雜誌上總會出現類似這樣的新聞標題及內容:「跨年前後進行贈與,免稅金額可達880萬」、「若有資產贈與需求的民眾,可把握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門檻進行贈與,藉此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許多高資產人士習慣透過分年贈與,在每年220萬免稅額度內,低成本地移轉財產給下一代,不可諱言地,這樣做在稅務上確實有其優勢,但「贈與」也有其固有缺點存在,例如:

1.贈與後長輩對財產便失去掌控權,孩子會不會就不聽話、不孝順了?

2.財產未來所有權不確定(子女身故,其配偶繼承後,可能改嫁或另娶將財產帶走)

3.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第二代)

因此,我都會建議習慣分年贈與的長輩們,如有上述擔心,在新的一年開始,不妨檢視過去的財富傳承,考慮為你的財富傳承加上一道安全鎖,也就是—「信託」。

==== 贈與後反信託架構 ====

許多客戶為了妥善利用分年贈與的額度,在孩子出社會後沒幾年,便已陸陸續續贈與一筆為數不小的財產給孩子,但由於孩子涉世未深,可能易被詐騙或誤交損友,加上父母無法隨時陪伴在旁,難免擔心所贈與的財產被揮霍或是提供為他人作保而遭受損失。此時,最簡單且有效的作法就是透過信託。

==== 信託特點 ====

1.何謂信託?

依照信託法第1條,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信託是一種嚴謹且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當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遵守信託契約內容,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

2.控制權

以圖1的架構為例,子女將受贈之財產(以房屋為例)信託給父母,父母為受託人,而子女為委託人,同時亦為受益人,此時因為房屋(信託財產)在受託人名下,原則上子女就無法拿房屋去擔保、貸款,也無法逕自出售或任意贈與給他人,可讓父母在贈與後仍保有對房屋的控制權,降低父母的擔憂。此外,有關受託人應如何管理此房屋、信託存續期間多長、什麼情況下可終止信託或是信託利益如何給付等契約條款,皆可依照每個人的需求,於信託契約中加以彈性化設計。

3.獨立性(防火牆)

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為形式所有權人,惟其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不同,其乃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故信託財產應具有獨立性,否則無從實現信託目的,因此我國信託法為維護其獨立性,有以下幾個重要條文予以規範:

(1)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委託人、受益人不用擔心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不動產,在其死亡之後會變成該受託人之遺產。附帶一提,依照信託法第8條規定,原則上信託關係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信託關係原則上不會因受託人死亡而終止。

(2)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因此即使受託人宣告破產,也不至於使信託財產遭受影響。

(3)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無但書規範的例外情形,即便委託人(子女)事後發生債務問題或因故面臨高額賠償,信託財產也不至於會受到影響。如有違反,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都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 社會學 ==
== 社會學 ==

2019年4月15日 (一) 10:29的版本

信托(英語:trust): 每年年底的時候,報章雜誌上總會出現類似這樣的新聞標題及內容:「跨年前後進行贈與,免稅金額可達880萬」、「若有資產贈與需求的民眾,可把握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門檻進行贈與,藉此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許多高資產人士習慣透過分年贈與,在每年220萬免稅額度內,低成本地移轉財產給下一代,不可諱言地,這樣做在稅務上確實有其優勢,但「贈與」也有其固有缺點存在,例如:

1.贈與後長輩對財產便失去掌控權,孩子會不會就不聽話、不孝順了?

2.財產未來所有權不確定(子女身故,其配偶繼承後,可能改嫁或另娶將財產帶走)

3.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不足(失能或揮霍的第二代)

因此,我都會建議習慣分年贈與的長輩們,如有上述擔心,在新的一年開始,不妨檢視過去的財富傳承,考慮為你的財富傳承加上一道安全鎖,也就是—「信託」。

贈與後反信託架構

許多客戶為了妥善利用分年贈與的額度,在孩子出社會後沒幾年,便已陸陸續續贈與一筆為數不小的財產給孩子,但由於孩子涉世未深,可能易被詐騙或誤交損友,加上父母無法隨時陪伴在旁,難免擔心所贈與的財產被揮霍或是提供為他人作保而遭受損失。此時,最簡單且有效的作法就是透過信託。

信託特點

1.何謂信託?

依照信託法第1條,所謂信託,係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信託是一種嚴謹且受法律保障的財產管理制度,當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遵守信託契約內容,並基於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

2.控制權

以圖1的架構為例,子女將受贈之財產(以房屋為例)信託給父母,父母為受託人,而子女為委託人,同時亦為受益人,此時因為房屋(信託財產)在受託人名下,原則上子女就無法拿房屋去擔保、貸款,也無法逕自出售或任意贈與給他人,可讓父母在贈與後仍保有對房屋的控制權,降低父母的擔憂。此外,有關受託人應如何管理此房屋、信託存續期間多長、什麼情況下可終止信託或是信託利益如何給付等契約條款,皆可依照每個人的需求,於信託契約中加以彈性化設計。

3.獨立性(防火牆)

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為形式所有權人,惟其與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不同,其乃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故信託財產應具有獨立性,否則無從實現信託目的,因此我國信託法為維護其獨立性,有以下幾個重要條文予以規範:

(1)信託法第10條規定:「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因此委託人、受益人不用擔心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不動產,在其死亡之後會變成該受託人之遺產。附帶一提,依照信託法第8條規定,原則上信託關係不因受託人死亡而消滅,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信託關係原則上不會因受託人死亡而終止。

(2)信託法第11條規定:「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因此即使受託人宣告破產,也不至於使信託財產遭受影響。

(3)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無但書規範的例外情形,即便委託人(子女)事後發生債務問題或因故面臨高額賠償,信託財產也不至於會受到影響。如有違反,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都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社會學

法律學

經濟學

  • 信托公司,一种以受托人(trustee)的身份、向委托人(trustor)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同,中国大陆地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托公司在业务侧重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托公司业务偏重将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性投资工具,通过向公众发行信托计划为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同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业务存在重叠和竞争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信托公司主要以提供家庭信托安排为主,业务目标是对财产保障、继承以及税务有需求的高资产人士,其业务性质属于非银行(non-banking)金融业务。
  • 托拉斯,一种始于19世纪的经济实体。当时其目的是试图在市场上形成垄断
  • 投资信托,投资于其它公司的投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