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21年3月26日) |
憲法(英語:Constitution)或稱國法、國家基本法、憲章或憲制文件等,是國家的根本法[1]:2669也是基本原則或既定先例的法源授權總基礎,構成政體(Polity)、組織或實體的法律基礎,決定國家治理方向。[2] 憲法因而是一个主權国家、政治實體或地區[a]、自治地区[b]、聯邦制國家的联邦州[c]或國際組織及其成員[d]的最基本法律[3]。在某些情境下,基本法與憲法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的一個顯著例子;它寫在立法機關、法院案件或條約的許多基本法案中。[4]
憲法涉及不同層次的組織,從主權國家到公司和非法人協會。建立國際組織的條約也是其憲法,因為它將定義該組織的構成方式。在國內,憲法定義了國所依據的原則、制定法律的程序以及由誰制定。一些憲法,尤其是成文憲法,也限制了國家權力,規定了國家統治者不能跨越的界限,例如基本權利。
憲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1]:2936,但不一定包含以上全部內容,例如會逐漸增加憲法內容的英國不成文憲法。憲法定義國家政體及政府運作方式,以及法律訂定的方式。憲法在一個國家之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之依據[1]:2936。有些憲法(特別是成文憲法)會限制政府的權力,其方式是訂定一些政府權力的運作範圍,例如人民的基本權,例如美国宪法就是這類的憲法。憲法之制定和修改,一般須經過特定之程序[1]:2936。考量美國憲法與美國黑奴曾經同時並存,認定憲法並非民主國家特有的法律種類,以憲法的原文"Constitution"作為思考的起點,憲法的定義其實是國家基本結構的意思,西漢的約法三章亦能歸類為憲法。但中國古代的封建帝國普遍沒有憲法,直到中華民國建立後才有了第一部現代憲法,即《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在民主國家,憲法制定權來自其全體公民。憲法通常還包含國家任務和國家目標,這些通常被寫在憲法的序言部分。
印度憲法是世界所有主权国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5],共有444條,分為22章[6][7],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若翻譯為印度英語有117,369字[8]。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合計4,400字[9]。
宪法的含义及其变迁
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宪”(constitution)字古已有之,但是宪法的古代和现代含义颇为不同。
古代含义
宪法在拉丁文裡写做「constitutio」,為構造或體制翻譯而來。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把“宪法”视为整个城邦的政治秩序。在《雅典宪制》中,他和门徒探讨了雅典和140多个城邦的政治从君主、贵族到民主制度的循环嬗变。[10]在那个年代,国家发育还不完全,因而国家的构成也相当简单和原始。在雅典民主时期,国家只是一种特殊的社团而已:它是一个包括一切有限社团的普遍社团,是所有公民为追求幸福而形成的一种“公共”(public)组织。宪法就是一部规定社团组织结构的法律文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社团“章程”。虽然这部章程对国家权力有所制约,但是在那个以个人义务为导向的传统时代,个人权利和自由观念还没有发展出来,因而宪法的作用显然不是保护个人权利,而只是明确规定政府结构。[11]
中国最早的经典《尚书》曾多次提到“宪”,《墨子》、《管子》等其他经典都多次出现过这个字,譬如“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 [12]“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首宪既布,然后可以行宪。”[13]《国语》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汉书》中有“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这里的“宪”都是法度、典章的意思,但又比一般的法更为基本和永久。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对“宪”作了如下解释:“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因此,“宪”经常带有先祖成规之意,不论是否成文都不得轻易改变。[11]
近代宪法的起源
现代宪法的理论基础在于社会契约论,而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也确实是和契约联系在一起的。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就是一部英国贵族迫使约翰王(King John)接受的封建权利宪章。虽然这部宪章主要限于保护封建贵族的权利,但作为世界上的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它仍然具有极其伟大的进步意义。
“光荣革命”及其宪政遗产
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对国王的一次决定性胜利,为《大宪章》之后议会和王权之间延绵不断的明争暗斗画上了句号。当时,英王詹姆斯二世(James II)企图恢复天主教势力,遭到国会中代表资产阶级新教势力的辉格党(Whig)和代表土地贵族的托利党(Tory)联合反对。政变后,国王逃亡法国,斯图亚特王朝被推翻。信奉新教的荷兰王子威廉和玛丽(詹姆斯二世长女)被迎接到英国,作为国王和女王联合登上王位,从此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登基时,威廉和玛丽就被要求宣誓服从议会的法律,皇室行为受议会的限制和指导。作为一场不流血的宪法革命,“光荣革命”是英国政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英国和平过渡到现代国家奠定了政治基础。[11]
宪法的现代定义
随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尤其在1689年洛克发表《政府论》之后,西方对政府与个人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显著转变。到今天,政府权力被视为个人权利的对立面,宪法也被赋予新的意义,成为一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在职能上,现代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于对政府权力所施加的有效限制。弗瑞奇教授指出:“权力限制的全部总和构成了特定社团的‘宪法’”;“除非程序限制得以确立并有效运行,真正的立宪政府并不存在”。[14] 由此可见,宪法概念在近代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现代宪法不仅规定了政府结构及其运作程序,而且定义了政府不得超越的权力范围以及不得侵犯的个人权利。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宪法(constitution)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 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基本权利就是限定政府权力运行范围和方式的主要宪法渊源。在美国联邦《权利法案》作为修正案入宪之后,几乎所有国家的成文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基本权利,作为各国政府必须尊重和保护的目标。
起源
從傳統的政治學來看,憲法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警察國家時期
國家與社會並未真正區分,統治者作為國家的代表,與代表人民生活環境的社會之間的關係如同家父長,統治者擁有至高權力,國家可以為人民等,規範以上事項之憲法即為「固有意義的憲法」。
自由法治國家時期
此一時期由於思想的啟蒙、中產階級興起,國家與社會逐漸區分開來,此一時期的思想認為社會先於國家存在,且基於私法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而自發性形成,國家是為了使社會運作完善而產生的,因此政府對於社會的干預越小越好,透過天賦人權、議會制度、司法制度的確立,國家間接使社會運作順利,人民權利透過間接的方式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又稱為「形式法治國」。資本主義國家之憲法,出現於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1]:2936。在此一時期,行政法開始出現,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別權力關係等概念逐漸出現。
社會法治國家時期
鑒於前一時期國家任務範圍狹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等前提之下,經濟力強大的社團或財團造成市場壟斷,對於人民權利侵害過鉅,因此認為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並非完全重疊,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應有適度的混合,國家形成社會秩序同時,也要對人民權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強調人民基本權利可直接以憲法為保障根據,並且憲法應加入基本國策,以補充性原則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時期,不只國家,社會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憲法對於基本權的保障規定,但隨著時間轉移,因而使國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憲法反映階級力量對比關係[1]:2936。但在现实裡,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在不同時代和類型之國家,憲法之形式和內容有所不同,但都是統治階級意志之表現,是實現其階級專政之重要工具[1]:2936。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一套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審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審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牴觸,便會失效。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
使一条和宪法牴觸的法规失效的方法有很多种,端視不同宪法審查制度而異,可以事前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嗣後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也可能造成法規無效。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會失效(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法律不可與宪法相牴觸,否则經違憲審查或相關程序後,法律會失效。
現代概念中的憲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15]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佳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範並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並無權利條款,法国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於它們是有效憲法規範的事實。
宪法是一个与主权紧密相连的概念,而只有国家才享有主权。歐洲聯盟雖然擁有《歐盟憲法》,但歐盟作為独立国家联合体,其憲制性文件是建基于其組成国家的授权,所以《歐盟憲法》並不屬於“宪法”。其成员国把部分国家主权交给欧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员国地位平等并拥有退出欧盟的权力。而香港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其憲制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分類
憲法可以沒有明文規定,而是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例如英國憲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憲法[16]。英國憲法並非由單一一部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英國資產階級在與封建貴族之鬥爭與妥協中,先後通過或確認一些法律、慣例,逐漸形成憲法體系,即不成文憲法[1]:2936。到18世紀美國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制定成文憲法[1]:2936。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17];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裡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裡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裡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裡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剛性與柔性憲法是根據憲法修訂程序的難易程度及繁複程度而作出區分。剛性憲法是指憲法修訂方式相比普通之立法程序更為繁複,門檻更難,與柔性憲法的含義相對。柔性憲法則是指憲法之修改程序與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相同,不需要經過任何特殊的修憲程序。[18]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成文與不成文憲法這一分類,是用於區分憲法是否以具體條文清楚訂明,且是否以單一或數部憲制性法律文件組合而成。
成文憲法的優點是憲法有清晰具體的明文規定,不容易遭受扭曲。而且成文憲法因條文相對固定關係,更為穩定。至於缺點,因成文憲法條文規定明確,致使法條易凝滯不變,需靠通過修法程序才能更改條文。
不成文憲法的優點則是憲法本身富有彈性,可以隨著社會變遷快速適應並更改。但由於憲法本身並未成文,其內容或原則可能記載於諸多判例、習慣法、法律文獻之中,導致引用困難或引用方式不同,或容易出現歧異,或對原則的解讀不同。
各國各地區憲法基本法列表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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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一些國家的憲法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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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Сравн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й стран мира по различным показателям(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