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房主户口的迁出及新房主的户口迁入”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及审理基于二手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户口迁移纠纷,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要求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故如原房主拒绝配合,则从法律上目前并无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迁出户口。 二、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并不影响新房主在该房屋处重新落 户。 三、新房主可以原房主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户口迁出义务为由,要求原房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四、原房主未迁出户口可能存在的法律风 险。 一套房产只能有一份户口,原房主户口不迁出,新房主户口无法迁入,应尽快督促原房主将户口尽快迁移,如房主拒不迁移,须在当地咨询律师提起诉讼解决。
委 托 书 委托人:张三,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受托人:李四,男,一九七八年一月十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人张三因在外地,不便前往深圳市办理本人的户口及档案迁移手续,特全权委托李四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代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本人的户口迁移及本人的档案转移手续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书。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XXX年XXX月XXZ日
房产过户准备材料: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房地产调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