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范本 > 其它类合同 > 其它合同 > 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

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

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找法网为您推荐与破产重整申请相关文章知识或专题,如破产重整期间、破产重整原因、破产重整计划。


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