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拍卖公告并不属于要约范畴。
具体而言,根据该法第四百七十三条所述,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商业广告宣传、被投递寄送的价格目录表等均属于要约邀请行为,仅仅是一种诚挚邀约的表达方式,希望能够帮助他人与自身发出建立合约关系的要约。
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而非要约本身。《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