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伙作案的定罪量刑,其原则为:
对那些积极策划、动员和组织团伙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所有团伙成员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公诉并予以惩处;
而对于那些在团伙犯罪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或发挥了关键作用的主犯,则应按照他们实际涉及的或所策划、支配的全部犯罪行为来判断其罪责轻重;
至于那些在团伙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则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