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拘役实刑开除公职可以吗?
公职人员被判处拘役是会被开除公职的,因为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拘役是属于刑事处罚,公职人员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显然是需要开除公职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
公职人员被拘役是需要开除公职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就,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被判刑后,就会被开除,而不一定是实刑,也包括缓刑。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
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妨害国家安全罪、妨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害性不大的犯罪。
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害性不大的犯罪。
3.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
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要是公务人员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而被法院判处拘役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会开除公职的。同时,由于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因此一般也不会适用监外执行。
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拘役是我国法律上常见的刑事处罚措施,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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