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7月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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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7月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节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政府承诺文件

联系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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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及配套自动化生产线扩建项目

****开发区**桥镇武澄**侧、夏明路东侧地块

****

项目新增土地68亩,**厂房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89884平方米,****中心、激光切割机、智能化喷漆房等主辅设备34台(套),建设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及配套自动化生产线扩建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500台及配套自动化生产线50条的生产能力。其中智能微纳米材料生产设备主要为砂磨机,配套自动化生产线主要为客户做配套服务,除生产线配套砂磨机在厂内生产,其余设备及配件均外购,在客户现场进行安装调试。

废气:

有组织废气:

①车间一:

本项目切割废气G1、焊接废气G2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滤筒除尘器(TA001)处理,抛光废气G3密闭收集进入滤筒除尘器(TA002)处理,喷砂废气G4密闭收集后进入滤筒除尘器(TA003)处理,处理后的废气一起通过1根45m高的排气筒(1#)排放,风量80000m3/h;

②车间二:

打磨废气G11密闭收集后进入滤筒除尘器(TA004)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2#)排放,风量5000m3/h;

调漆废气G5、喷漆废气G6、流平废气G7、烘干废气G8、调配废气G9、批灰废气G10密闭收集后经“三级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3#)排放,风量28000m3/h。

③危废仓库:

危废仓库贮存废气密闭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根15m高的排气筒(4#)排放,风量4000m3/h。

本项目废气通过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后能够达标排放,正常工况下,1#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限值;2#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限值;3#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TVOC、颗粒物、苯系物(二甲苯、苯乙烯)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相关排放限值,SO2、NOX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4#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限值。

无组织废气:

未捕集的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各工段未被捕集的废气。

为进一步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采取如下措施:

(1)选用高质量的设备和管件,提**装质量,经常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将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减至最小;

(2)做好职工的健康安全防护工作,配备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

(3)其它各输送环节应尽量密闭,对无法密闭的区域应考虑设置吸风装置将废气就近输送到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以做到减少无组织的废气排放,同时,为了防治厂区内的恶臭污染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建议厂方采取以下措施:

①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在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或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②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③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④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⑤加强厂区内和厂界四周的立体绿化,可在一定程度上阻挡恶臭对外界的影响。

⑥及时清运在厂内的污泥固废,减少其在厂内的滞留时间,使恶臭对周围的环境影响减至最低;若有可能,建议将产生恶臭污染的构筑物设计为密闭式,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恶臭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厂界非甲烷总烃、苯系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总悬浮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标准限值。

废水:厂内排水系统采取“雨污分流”,****园区雨水管网;污水管网与厂区外市政污水管网连接。

生活污水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东****公司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入三山港。

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风机、生产设备、泵等机械设施运转过程产生的噪声等。针对不同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合理布局等措施,具体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如下:

①设备购置时尽可能选用性能良好、声级低的设备;

②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尽量远离厂界;

③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对主要噪声设备进一步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④切实做好绿化,在厂界周围种植高大植物,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各生产设备按照规范安装,主要设备安装在室内。通过厂区平面的合理布置;对主要噪声源安装减振隔声设施;再辅以厂界围墙等隔声措施后,厂界噪声在现状基础上增加较小,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所在地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拟**1处30m2危废仓库。危废贮存场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文件中相关要求建设,储存能力满足本项目危险废物贮存需求。

本项目产生的金属边角料、抛光耗材、废砂、废滤筒、废收尘等一般固废委托委托专业单位利用;废切削液、含油污泥、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液压油、含漆废物、漆渣、废过滤材料、废沸石、废催化剂、废活性炭、清洁废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固废处理处置率100%。

通过以上分析,本项目产生的“三废”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企业控制方法和分析设备齐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能够维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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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2115

2

****公司热浸镀锌冰箱制冷管、供油管、刹车油管扩能项目

****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8号

****公司

利用现有厂房,新增制冷热浸镀锌管生产线3条,项目改造完成后可新增热浸镀锌冰箱制冷管、供油管、

刹车油管2万吨的产能

废水:无氮工业废水经“混凝-沉淀-微滤-pH调节”处理后达标接入单独污水管道,通过单独污水接管口进市政污****处理厂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接入出租方厂内污水管道进市政污****处理厂处理。

废气:3条热浸镀锌生产线的热镀锌工序产生的烟尘收集后合并至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FQ-4排放,风量20000m3/h

噪声:本项目高噪声源主要为热浸锌线、风机等生产设备以及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设备,采取的治理措施有: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厂区建筑物隔声、降噪;在高噪声、高振动设备底部设置减振垫;设备加强日常的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产生异常噪声。

固废:本项目产生的锌渣、不合格品外售综合利用;脱脂废液、钝化废液、热镀锌收尘、污泥、废原料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固废均得到合理有效处置,不直接排向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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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2115


1、公示期为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9日。

2、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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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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