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2024年3月19日,我局委托****对****中学食堂采购的鲜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2024年4月18日,我局向****中学送达的编号为NO:A224********09001C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鲜猪肉”中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结果:
经核查,****中学2024年3月19日从**区**镇徐甲仔猪肉摊购进的该抽检批次鲜猪肉。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其违法所得,因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局**分局移送了以上案件线索。
****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