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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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權 (古希臘文:ἄσυλον,意爲“避難所”)[1][2] 係一個古舊嘅司法概念。呢個概念就係為一啲喺某一個管治底下受迫害,可以受另一個管治權力嘅保護。自從古埃及同古希臘已經有呢個概念嘅存喺同認可,之後再傳開去到西方文化。現今,呢個權利已經喺聯合國人權宣言度正式受保護。
古代
[編輯]古埃及人、古希臘人、同埋古以色列人都對庇護權有一個宗教嘅認知,主要係保護一啲屬於自己宗教,而喺其他地方受逼迫嘅人。呢個道理隨後都套用咗去西方國家嘅基督教會入面[3]。
511年,法蘭克王國國王克洛維一世頒佈決定,任何喺教會財產尋求庇護嘅人都會受保護,而呢個原則甚至包括喺殺人犯、小偷、通姦者等等嘅人身上,都一律適用。
現代
[編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4章,“每個人如果因爲逃避迫害,都有權利喺其他國家尋求同埋享受人身庇護嘅地方”[4]。1951年聯合國嘅《關於難民地位嘅公約》同1967年嘅《關於難民地位嘅議定書》為各國嘅庇護政策提供引導。喺呢啲協議下,一位難民係:一位因爲一啲應該受保護嘅事受逼迫,而唔能夠喺常住嘅地方繼續生活,所以要離開家園嘅人。逼迫嘅原因主要包括:種族、社會地位、國籍、宗教、政見、社交組織等等。自從90年代開始,性別迫害嘅受害人,包括家暴、系統性打壓、性傾向等等,都逐漸被接納為庇護原因嘅範圍之一。
為合法接受庇護嘅人,送返去逼迫佢哋嘅地方,係規犯咗 "Non-refoulement" 嘅準則,而呢個概念喺國際習慣法同萬國公法之下嘅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都有提及到。呢啲同時亦都喺1951年聯合國嘅《關於難民地位嘅公約》受保護[5]。
睇埋
[編輯]攷
[編輯]出面網頁
[編輯]- UNHCR
- Refugees, Asylum-Seekers and Migrants (Amnesty International)
- Refugee law in Australia (Australian Government)
- Asylum Law and Procedure (Human Rights Fir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