僉事[1]中國古代職官。相当于副职或助理。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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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按察司始置有佥事一職,專司判斷官事。元朝的肃政廉访司宣抚司安抚司等皆置有佥事。明朝沿用,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設有佥事。努尔哈赤曾任明朝建州都督佥事。[2]初沿用僉事一職,乾隆十八年(1753年)废除此職,清末復置。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時期亦設有佥事,1912年鲁迅曾任教育部社会教育司佥事。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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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注音:ㄑㄧㄢ ㄕˋ,拼音:qiān shì
  2. ^ 《明实录》:“万历十七年,九月,辛未,以建州夷酋童奴儿哈赤为都督佥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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