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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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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 (三) 04:41的版本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
1945年—1952年
同盟國分區軍事佔領示意圖 (點選圖片可開啟說明)
同盟國分區軍事佔領示意圖
(點選圖片可開啟說明)
地位軍事佔領
首都東京
常用语言日語
政府軍事政府
駐日盟軍總司令 
• 1945-1951
道格拉斯·麥克阿瑟
• 1951-1952
馬修·李奇微
天皇 
• 1926-1989
昭和天皇
历史时期軍事佔領
1945年8月15日
• 軍事佔領開始
1945年8月28日
1945年9月2日
1951年9月8日
• 和約生效
1952年4月28日
面积
1950年678,867平方公里
人口
• 1950年
83199637
ISO 3166码JP
前身
继承
大日本帝國
日本
美國統治琉球時期

同盟国军事佔领日本(日语:連合国軍占領下の日本れんごうこくぐんせんりょうかのにほん Rengōkokugun senryōka no nihon ?)是指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並無條件投降後,由美國為首的同盟國实施軍事佔領的時期,自1945年9月2日在日本正式投降後開始,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結束。这是日本列岛第一次被外国人完全占领[1]

名義上,同盟國對日本的軍事佔領事務是由戰時與日本相關的國家共同負責,實際上均由美國主導。為消除戰前軍事獨裁的餘緒,占領當局在這段時間內對日本實施許多變革,其中最大的影響是政治制度的改造,並透過制定新憲法,使得日本從明治時代以來的帝國體制轉型為自由民主制國家,也放棄維持軍事力量與宣戰權。

概述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通告同盟國接受《波茨坦公告》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昭和天皇則於隔日發布《終戰詔書》(玉音放送)以向日本國民宣告。1945年9月2日,日本與同盟國雙方代表在美國軍艦密蘇里號簽署降書,象徵日本正式進入同盟國的軍事佔領之下。

在《降伏文書》簽署前,以美軍為首的同盟國軍隊於1945年8月28日在橫濱登陸,盟軍太平洋戰區最高司令官道格拉斯·麥克阿瑟也在8月30日乘軍機抵達東京,麥克阿瑟之後被任命為首任駐日盟軍總司令日本政府日本本土仍保有統治權,但小笠原群島琉球群島在日本投降前即被美軍攻佔,因而繼續由美軍管治。同盟國曾傳出打算對日本本土實施軍政統治,但時任日本外務大臣重光葵在1945年9月3日與麥克阿瑟會面時,直接要求撤回此提案[2][3]。占領地與台灣朝鮮等原日本屬地的日軍,則分別向英軍中國國軍蘇聯紅軍等現地的同盟國軍隊投降,並被剝奪行政權

至1945年底時,美國駐日人員數量已超越35萬人。1946年初,輪調至日本的大批部隊被歸屬在麥克阿瑟的美國第八軍團之下管理。九州美國陸軍第24步兵師佔領,同時負責四國的部份佔領任務:本州第1騎兵師佔領,北海道第11空降師英语U.S. 11th Airborne Division佔領。从1950年6月起,这些的部队开始大范围裁员,严重削弱了他们的战斗力。当朝鲜攻打韩国时(参见朝鲜战争),负责占领九州美國陸軍第24步兵師曾试图进入韩国以阻挡朝鲜人民军的攻势,但这些士兵们由于在半夜就被突然送往韩国显得措手不及,因此伤亡惨重、被迫撤退,这种状况持续到其他同盟国占领军前来增援时才能擊退朝鮮人民軍。

1946年2月21日,一支含有英国澳大利亚印度新西兰等國的英聯邦佔領軍被部署在日本。在当时,这些军队主要负责日本除军事以外的各种事务,包括处置日本的軍工業[4]。英联邦占领军也负责驻守日本西部几个地区,指挥部设在吴市。该部队最多时有四万人,但是在1947年,该部队在日本的活动逐渐减少,直至1951年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同盟國簽署《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同盟國正式結束對日本的軍事佔領,日本恢復原有的國家權力主權獨立地位。日本政府在2013年定合約生效的4月28日為「主權恢復日日语主権回復の日」。

統治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期間,設置由11個相關同盟國組成的遠東委員會作為最高決策機構,主要的統治機關則為1945年10月2日成立的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簡稱「GHQ」(為英文「General Headquarters」的縮寫),並設有對日理事會日语対日理事会作為總司令的諮詢機構。GHQ設置期間,對日本政府有絕對的指導權。進駐日本的盟軍以美軍為主,加上少部分以英國為首的英聯邦佔領軍組成,至於中華民國蘇聯荷蘭等相關同盟國並沒有軍隊進駐,僅派遣駐在武官。

二戰後期,同盟國曾打算依循德國模式,由美、英、蘇、中四國分區軍事佔領日本(即日本分治計劃),並制定了多個版本的計劃。但同盟國最終接受重光葵「以透過身為國民的崇拜對象的天皇來統治較為容易」的主張,利用既有的日本政府機構實施間接統治,日本政府的主權則受到限制。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內地示意表
區域 軍事佔領者 軍事佔領時間 備註
日本本土 駐日盟軍總司令部 1945年8月28日開始
1952年4月28日結束
  • 盟軍在《降伏文書》簽署後正式軍事接管。
  • 駐日盟軍組成以美國軍隊為主、英聯邦佔領軍為輔。英聯邦佔領軍主要駐紮於中國地方四國地方
  •   小笠原諸島  美國 1946年1月26日開始
    1952年4月28日結束
  • 駐日盟軍總司令部在1946年1月26日提交備忘錄,停止日本對小笠原諸島的施政權,並交由美國海軍軍事佔領。1968年6月26日交還日本統治。
  • 伊豆群島 1946年1月29日開始
    1946年3月22日結束
  • 伊豆大島居民於1946年3月初提出〈大島大誓言〉(即大島臨時憲法),期待建立「大島共和國」,但日本向駐日盟軍總司令部強力表示反對[5]
  • 琉球群島 1945年4月5日開始
    1952年4月28日結束
  • 美國在沖繩島戰役軍事佔領與管治,《舊金山和約》簽訂生效後轉為日本擁有主權、美國負責託管。1972年5月15日,美國將琉球群島交還日本統治,在此之前已先將吐噶喇列島奄美群島歸還日本。
  •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美國軍事接管時期被劃入行政管轄範圍。目前存在主權爭議
  • 樺太廳庫頁島南部)  苏联 現今存在領土爭議
  • 蘇聯在1945年蘇日戰爭後軍事佔領與管治。
  • 日本在簽訂《舊金山和約》後放棄樺太廳以及千島群島之主權,並主張擁有南千島群島[6],但目前爭議尚未解決。
  • 千島群島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屬地示意表
    區域 軍事佔領者 備註
    臺灣與所有附屬島嶼[7]  中華民國
  • 盟軍將領蔣介石奉令自1945年10月25日起代表同盟國進行軍事接管(治權)[8][9]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取得主權[10][11],在簽訂《中日和約》後得到確認[12][13]
  • 新南群島南沙群島之一部)
  •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馬來西亞、菲律賓皆宣稱擁有南沙群島的「領土主權」,並且各自在於實際控制的島礁上部署軍力,其中的中華民國至今控制南沙群島中的太平島(治權)。
  • 朝鮮 北緯38度線以北  苏联
  • 戰後由蘇聯軍事政府軍事接管,1948年9月9日獨立為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北緯38度線以南  美國
  • 戰後由駐朝鮮美國陸軍司令部軍政廳軍事接管,1948年8月15日獨立為 大韓民國
  • 南洋廳南洋群島
  • 美國在太平洋戰爭期間開始軍事佔領與管治,1947年7月18日起改為太平洋群島託管地,由聯合國交付美國託管。
  • ※註1:本列表僅收入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的屬地(即日本法律所稱的「外地」,有別於內地的稱呼,但仍屬於日本國土的一部分),不包含戰時的占領地與傀儡政權
    ※註2:《舊金山和約》簽訂後,日本放棄上述屬地的所有主權。
    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租借地示意表
    區域 軍事佔領者 備註
    關東州  苏联
  • 蘇聯在1945年蘇日戰爭後軍事佔領與管治,1955年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策

    同盟國對日本實施多項改革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與經濟上的自由化民主化,以及非軍事化

    政治

    1945年10月4日,在麥克阿瑟的指示下,日本開始進行修改憲法的工作。經由GHQ的草擬、與日本方面的修訂後,新的《日本國憲法》(下列簡稱和平憲法)自1946年11月3日公布、在1947年5月3日起實行,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時失效。新憲法公布後,日本的政治體制從天皇職掌大權的二元君主制,改變為國民主權君主立宪制

    象徵天皇制

    在同盟國的主導下,日本天皇與皇室的地位受到很大結構的改變。在新憲法實行後,天皇被除去原有的統治權力,僅存象徵地位與有限的職權,而且沒有明文給予其國家元首的地位,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與天皇地位相關的日本憲法第一章,將天皇定位為日本國家與國民整體的象徵,只能執行任命首相、召集國會等國家禮儀相關的事務(在憲法之中稱作為「國事行為日语国事行為」)。日本皇室財產日语皇室財産大多被轉移予國家與地方政府,直系血親以外的皇室成員則失去皇族身分。雖然部分日本皇室成員在戰時擔任公職,但是大部分都沒有受到戰犯處置。而透過《人間宣言》的發表,天皇也否定自己作為「現人神」(現世人間的)的身分。

    雖然戰後日本天皇與皇室的形象被大程度改變,日本民眾對於象徵天皇制與天皇放棄現人神身分大多能夠接受。根據《每日新聞》在1946年所做的民意調查,象徵天皇制有85%支持、13%反對、2%不明,顯示戰後的日本民眾仍然支持皇室繼續存續[14]

    放棄宣戰權

    軍事

    武裝解除

    在同盟國的指揮下,日本實施全面性的解除武裝,海外日軍被全部遣送回國,但也發生蘇聯強行扣留日本軍俘的西伯利亞滯留者情事。日軍殘存的武器被全部報廢,部分原日軍佔領地的武器成為同盟國的戰利品,部分日軍先進的武器與技術資料(如飛機火箭潛艇等)則被美國與英國以研究為由接手。

    軍事審判

    在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後,其中一個重要任務便是對戰爭發動者的懲罰。為此而設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成立後,便開始審判曾參與二戰的日本軍人(包括台籍日本兵),其中參與審判的除美國之外,還包括英國蘇聯加拿大法國荷蘭印度澳大利亚紐西蘭中国菲律賓這些勝利的同盟國共同任命法官審理。

    原本各國代表(含美國輿論)商議必須審判「日本神聖統治者裕仁」並處以絞刑,但由於日本人民仍然聽命於日本政府,而日方政府則用各種方法極力阻止麥克阿瑟將裕仁傳召到法庭(他們認為天皇以任何身份被傳召上法庭都是一種侮辱),所以麥克阿瑟認為裕仁對整個日本政府及人民中仍有強大的影響力,加上日本人民愛戴裕仁的程度更甚於戰前德國人民愛戴希特勒的程度,要是將他處死,等於埋下第三次世界大戰的火種,日本人民勢必會展開報復,麥克阿瑟甚至一度報告杜魯門,若是一定要用死刑來對待裕仁,那最少要再調派超過一百萬部隊到日本。最後經過麥克阿瑟的斡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不再審問或要提問裕仁,於是安排他視察戰後的日本各地。

    結果共28個被告被審判:7個被告因戰爭罪違反人道罪判決絞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東京巢鴨監獄執行死刑;16個被告被判決終身監禁,2個被告被判決有期徒刑,1個被告免予起訴,2個被告在審判前病死。

    此外,有26名台籍日本兵因於拉包爾戰俘營虐待戰俘被盟軍國際審判庭,判成戰犯,判決死刑。台籍日本兵被審判有罪,判處監禁勞役者,亦達175人之多。而他們得到的審判條件相當差。

    再軍備化

    由於二戰結束後不久,世界進入冷戰對峙的局面,加上韓戰的爆發,美國與日本在1951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簽署日同時簽訂《美日間安全保障條約》,正式建立軍事同盟關係,原有代表同盟國的美國軍隊則在軍事占領結束後轉型成為駐日美軍;1960年1月19日,美日兩國簽訂新的安全保障條約,即現今的《美日安保條約》。

    雖然戰後日本在憲法中規定不得擁有軍隊,但是被迫於冷戰情勢的需要,日本政府在GHQ的許可下建立準軍事組織,實行有限度的再軍備化。日本先在1950年建立警察預備隊(後改稱保安隊日语保安隊),又在1952年建立海上警備隊日语海上警備隊(後改稱警備隊日语警備隊 (保安庁)),這兩個組織在1954年升格為陸上自衛隊以及海上自衛隊,與另外建立的航空自衛隊成為日本實質的國家武裝力量

    經濟

    為了去除被同盟國視為日本軍國主義經濟基礎的日本財閥,在GHQ的授意下,日本政府施行財閥解體

    教育

    為了徹底去除日本軍國主義思想,GHQ下令全面施行教育改革,由國民教育深入的扎下民主化的基礎。

    文化、思想

    影響

    台灣問題

    参见

    参考文献

    1. ^ The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Heilbrunn Timeline of Art History: Japan, 1900 a.d.–present. [2009-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6-08). 
    2. ^ 杉田一次の回想-2-杉田一次著『情報なきミズリー号艦上の降伏調印 映像で見る占領期の日本-占領軍撮影フィルムを見る- 永井和京都大学教授
    3. ^ 永井和によれば、重光の具申により方針を撤回させたことは重要であり、日本の無条件降伏が軍に対するものであって国に対するものではないことに基づくとする。
    4. ^ British Commonwealth Occupation Force 1945–52,AUSTRALIAN WAR MEMORIAL
    5. ^ 伊豆大島独立構想と1946年暫定憲法,榎澤幸広,名古屋学院大学論集 社会科学篇 第49巻 第4号 pp.125―150より
    6. ^ 外務省: 北方領土問題に関するQ&A (関連質問)
    7. ^ HC Deb 04 May 1955 vol 540 cc1871 (英文). "The case of Formosa is different. The sovereignty was Japanese until 1952. The Japanese Treaty came into force, and at that time Formosa was being administered by the Chinese Nationalists, to whom it was entrusted in 1945, as a military occupation."
    8. ^ Far East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Hansard (U.K. Parliament). May 4, 1955, 540 (cc1870–4). The sovereignty was Japanese until 1952. The Japanese Treaty came into force, and at that time Formosa was being administered by the Chinese Nationalists, to whom it was entrusted in 1945, as a military occupation. 
    9. ^ 1952 年『中日和約』的性格再議,第111-123頁,徐浤馨,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8卷第4期,2012年/冬季號
    10. ^ 蘇瑤崇,「終戰」到「光復」期間臺灣政治與社會變化,國史館集刊第十三期,2007年9月
    11. ^ 臺灣省諮議會. 臺灣省參議會、臨時省議會暨省議會時期史料彙編計畫-蔡鴻文先生史料彙編(下) (PDF). 臺灣省諮議會. 2005. ISBN 986-00-4270-5.  已忽略未知参数|month=(建议使用|date=) (帮助)
    12. ^ 中華民國外交史料特展 臺灣光復. 國立故宮博物院. 
    13. ^ 「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中華民國外交部
    14. ^ 毎日新聞 1946年5月27日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