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充
投充(满语:ᡤᡡᠰᠠᡩ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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ᡠᠰᡳᠨ,穆麟德转写:gūsade dosika irgen i usin),是指清兵入关后,一度允许八旗官兵抢掠汉人百姓,并以之为奴隶的政令,学者纪连海、阎崇年称之为清初六大弊政之一[1]。
投充是圈地的后续,由于直隶畿辅地区大量土地被圈占,必须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顺治二年(1645年)春,摄政王多尔衮颁布投充法,允许八旗官民招收贫民屯垦,成为近似佃农与欧洲农奴性质的农户。但许多圈地后的原有农民也因家产被夺占,只好“带地投充”,带地投充者仅需交租税,若无土地则负担较大。同时出现旗人士兵强逼汉人的“满洲威逼投充”,或大地主为维持对土地持有与使用权而主动带地投充的情况。
顺治二年四月,朝廷发现此情形后上谕:“前听民人投充旗下为奴者,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也。……今闻有满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于土贼奸细分民屠民之言,辄尔轻信,妄行投充者。”并申斥违法的投充、强逼投充。投充造成逃人的问题,于是产生了逃人法。
“此事起于墨勒根王许各旗收投贫民,为役使之用。嗣后有身家土地者,一概投充,遂有积奸无赖,或恐圈地而宁以地投,或本无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甚且带投之地有限而恃强霸占之弊百端出矣。借旗为恶,横行害人。所投之主原不尽知,但听投充之口,护庇容纵,以致 御状鼓状通状纷争无已,狱讼繁兴。且投充之后自命满州,同为一旗之人并不敢问所行何事,而地方有司明知民冤,亦并不敢伸 朝廷之一法。是投充旗下,即为法度不能加之人矣。 朝廷设官以治百姓,反不如旗下之私人,是投充之人重于 朝廷之命官。 朝廷亦何利于此辈,而养奸贻祸,使一统之时无画一之政令耶?”[2]。
投充政策造成了社会动乱,以致上谕指出“以致民以不靖”,要求取缔违法旗人。康熙帝亲政后下诏禁止圈地和投充、裁撤督捕衙门。不过仍存在零星的投充,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再度严禁,规定“禁止汉人带地投充旗下为奴,违者治罪”。
参考文献
[编辑]- ^ 《正说清朝十二帝》、《正说清朝二十四臣》
- ^ 刘馀祐. 請革投充疏,順治九年. 《皇清奏議》 卷五. : 页二 [2020-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