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L·赫姆
約翰·L·赫姆 John L. Helm | |
---|---|
第18任和第24任肯塔基州州長 | |
任期 1867年9月3日—1867年9月8日 | |
副州長 | 約翰·W·史蒂文森(John W. Stevenson) |
前任 | 托馬斯·E·布朗萊特(Thomas E. Bramlette) |
繼任 | 約翰·W·史蒂文森 |
任期 1850年7月31日—1851年9月2日 | |
副州長 | 無 |
前任 | 約翰·J·克里滕登 |
繼任 | 拉扎勒斯·W·鮑威爾(Lazarus W. Powell) |
第13任肯塔基州副州長 | |
任期 1848年9月6日—1850年7月31日 | |
州長 | 約翰·J·克里滕登 |
前任 | 阿奇博爾德·狄克遜(Archibald Dixon) |
繼任 | 約翰·伯頓·湯普森(John Burton Thompson) |
個人資料 | |
出生 | 美國肯塔基州哈丁縣 | 1802年7月4日
逝世 | 1867年9月8日 美國肯塔基州伊麗莎白 | (65歲)
政黨 | 民主黨 輝格黨 |
配偶 | 露辛達·巴伯·哈丁(Lucinda Barbour Hardin) |
親屬 | 本傑明·哈丁(Benjamin Hardin)的女婿 本傑明·哈丁·赫姆(Benjamin Hardin Helm)的父親 |
居住地 | 赫姆廣場 |
專業 | 律師 |
簽名 |
約翰·拉魯·赫姆(英語:John LaRue Helm,1802年7月4日—1867年9月8日)是美國肯塔基州的第18任和第24任州長,不過他的實際在職時間一共還不到14個月。他還先後當選為哈丁縣在肯塔基州議會兩院中的代表,並四度獲選擔任肯塔基州眾議院議長。1838年,他參選聯邦眾議員,但最終不敵對手威利斯·格林(Willis Green)。
赫姆於1826年首度當選肯塔基州眾議員,該議席每屆任期僅有一年,但從1826到1843年間,他一共任職了11年。1844年,赫姆當選為州參議員,然後一直擔任這一職務直至獲選成為輝格黨的副州長候選人,是州長候選人約翰·J·克里滕登的競選搭檔。輝格黨在這場選舉中獲勝後,克里滕登於1850年7月底接受美國總統米勒德·菲爾莫爾的指派出任美國總檢察長,赫姆也因此繼任成為州長。州長任期結束後,赫姆成為當時已深陷運營困境的路易斯維爾和納士維鐵路公司總裁。他自掏腰包,投入了數萬美元,並努力說服鐵道主幹線沿途居民出資購買公司股票。1859年鐵路建成,但次年他就因與董事會就是否應該把鐵路延長至孟菲斯存在分歧而辭職。
南北戰爭期間,赫姆曾公開反對分裂,但北軍還是認為他對聯盟抱有同情。1862年9月,他因同情南方邦聯的罪名被捕,幸而在轉送路易維爾監獄時由州長詹姆斯·F·羅賓遜(James F. Robinson)認了出來並將他釋放。內戰結束後,赫姆成為民主黨人,並於1865年再度獲得哈丁縣選民支持重返州參議院。1867年,赫姆成為該州民主黨的州長候選人,雖然身體狀況每況愈下,但他還是在全州進行了積極的競選演說並贏得普選。由於身體太過虛弱,他已無法前往法蘭克福舉行就職典禮,因此州政府官員安排他於1867年9月3日在自己家中宣誓就職,僅僅五天後,約翰·拉魯·赫姆就在任上與世長辭,享年65歲。
早年生活
[編輯]約翰·L·赫姆生於1802年7月4日,他的爺爺托馬斯·赫姆(Thomas Helm)於1780年從維珍尼亞州的威廉王子縣遷至肯塔基州,在哈丁縣的伊利沙伯附近定居[1][2][3]。他的父親喬治·B·赫姆(George B. Helm)以務農為生,同時也是位政治家,母親麗貝卡·拉魯·赫姆(Rebecca LaRue Helm)是當地一個顯赫開拓者家庭的後代,兩人一共有九個孩子,約翰是其中的長子[2][4]:68。
赫姆就讀當地的公立學校並師從教育家達夫·格林(Duff Green)[5]:16-17。但14歲那年家中陷入了嚴重的經濟困境,他為此只能輟學到家裏的農場做工[5]:18。1818年,赫姆在哈丁縣巡迴法庭書記員塞繆爾·海克拉夫特(Samuel Haycraft)手下找了份待遇更好的工作[5]:18,並向後者學習法律,於1821年進入本·托賓的律師事務所工作[1]。
這段時間裏,赫姆的父親前往德薩斯州經商,試圖改善自己的財政狀況,但也於1822年在該州逝世[5]:15-16,身為長子的赫姆因此需要擔上照料母親和眾多弟弟妹妹的重任[2]。他於1823年獲得律師從業資格,同年米德縣予以成立[3][6]。當時該縣還沒有做從業律師,所以赫姆雖然還是在哈丁縣生活,但卻成了米德縣的縣檢察官[2]。他的業務量迅速增長,很快就足以還清父親的債務並買下赫姆家族的宅基地[1]。從1832年到1840年,他在這片土地上建起了赫姆廣場(Helm Place),終其一生都將以這裏作為自己的家[1][7]。
1823年,赫姆結識了聯邦眾議員本傑明·哈丁[8],一次兩人正在商談事宜時,哈丁14歲的女兒露辛達走進房間給父親看自己所繪的一幅地圖[8]。赫姆之後表示自己對露辛達一見鍾情,並隨即開始展開追求[8]。兩人交往了七年後於1830年結婚,一共生了六個女兒和五個兒子[4]:68[5]:23。本傑明·哈丁·赫姆是他的其中一個兒子,曾是美國內戰期間南方邦聯軍隊的將軍,在奇卡莫加戰役中戰死[1]。
政治生涯
[編輯]赫姆學習法律期間,肯塔基州存在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即新老法院爭議一事。由於1819年大恐慌的影響,肯塔基州人要求減免債務。肯塔基州議會為此通過了一項法案,寬限債務人兩年的償還期限,除非債權人願意接受聯邦銀行發行的貶值紙幣。但是肯塔基州上訴法院宣佈這條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的契約條款,因此是無效的。憤怒的州議員試圖彈劾上訴法院法官,但又缺乏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於是他們通過法案廢除了上訴法院,並以一個新的法院代替,其中的法官由偏向支持緩解債務期間的州長約翰·亞岱爾指派,更支持立法部門通過的法案。這樣的做法導致了管轄權上的爭議,新老兩個法院都自稱是肯塔基州的最高法院。[5]:21-23
整個1825年,赫姆多次在哈丁及周邊多個縣發表演講並散發傳單,為老法院搖旗吶喊[5]:23。1826年,他以輝格黨人身份競選肯塔基州眾議院議席[4]:69,赫姆贏得這場選舉時還只有24歲,成為該州最年輕的州眾議員之一[6]。1826年,州議會兩院中支持老法院的議員都佔了多數,於是通過法案廢除了新法院[5]:23-24。
肯塔基州眾議員的任期只有一年,赫姆從1827到1830年每年都成功連任,並且之後的1833到1837年也獲得連任[3]。1835和1836年,赫姆擔任州眾議院議長[3]。1837年,議長位置的爭奪在赫姆、詹姆斯·特納·莫爾黑德(James Turner Morehead)和羅伯特·P·萊徹(Robert P. Letcher)三人間展開[4]:56,經過九輪投票仍未分出勝負後赫姆退出競爭,最終萊徹當選議長[4]:56。
1838年,赫姆參選聯邦眾議員,但最終不敵威利斯·格林,這也是他僅有的一次競選聯邦公職[1]。1839年他再度當選州眾議員,並在1842和1843年連任,後兩年還擔任眾議院議長[3]。1843年,肯塔基州議會提議將哈丁縣的一部分建立成一個新的縣,並命名為赫姆縣來向他致敬[9]:10,對此沒有幾個議員投反對票,赫姆最終謝絕了這一榮耀,他提議將新縣命名為拉魯縣,以自己母親的姓氏命名,她的許多家人仍然生活在這片區域,這一提議最終獲得了一致通過[9]:10。
副州長和州長
[編輯]1844年,赫姆當選肯塔基州參議員並任職到1848年[3]。這年他成為輝格黨的副州長候選人,州長候選人則是約翰·J·克里滕登[1]。赫姆在普選中擊敗了民主黨對手約翰·普雷斯頓·馬丁(John Preston Martin)[10]。肯塔基州在赫姆擔任副州長期間面臨的主要政治問題就是是否要制訂一部新的州憲法[9]:10。1848年擔任州參議員時,赫姆曾投票支持該州公民通過全民公決來決定這個問題,但在看過制憲會議所制訂的文稿後,他反對將之批准[9]:10。1850年他在一次對州參議院發表的演說中宣稱:「我支持改革,但不支持革命。我支持修憲,但不是要把其中包含的一切重要原則全部抹殺」[5]:34。他特別反對其中建立一個民選司法部門的方案[11]。這一立場導致他和自己的岳父本傑明·哈丁之間產生了嚴重的分歧[5]:34,兩人直到1852年哈丁臨終前才達成和解[5]:34。新的憲法於1850年通過,同年六月,赫姆已開始鼓勵人們去嘗試接受[9]:11。
1850年7月31日,州長克里滕登辭職接受總統米勒德·菲爾莫爾擔任總檢察長的任命,赫姆因此繼任成為州長[1]。擔任州長期間,赫姆否決了立法部門一項通過從州償債基金抽資來掩蓋公立學校基金赤字的方案,但州議會之後推翻了這一否決[4]:69。他促請州議會為肯塔基州礦產儲量調查以及農業和製造業資源普查提供資金[4]:69,他還呼籲為交通基礎設施投入資金,提升法官的薪酬水平以期吸引到更有能力的法學家出任公職[4]:69[10],並試圖對攜帶隱蔽式致命武器下達禁令[4]:69。然而,立法部門沒有採納這其中的任何一項改革建議[4]:69,赫姆唯一在州議會取得進展的提議只有選舉改革[4]:69。
路易斯維爾和納士維鐵路公司總裁
[編輯]赫姆曾在1852年美國總統選舉中擔任總統選舉人,他支持的是溫菲爾德·斯科特[1]。接下來的12年裏,他開始棄政經商[1]。早在1836年時,赫姆就一直主張建設路易斯維爾和納士維鐵路[9]:11-12。1854年10月2日,他成為該鐵路公司的第二任總裁[12]:9。前任總裁由於與路易維爾市議會間的分歧而被迫出局,這條鐵路的建設也已基本廢棄[12]:8-9。
赫姆努力說服鐵路主幹線沿線的居民,告訴他們這條道路將會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12]:11。他說服了其中許多人為鐵路建設用地提供幫助,並接受公司股票作為報酬,還成功地說服這些區域的人們購買股票[4]:69[12]:11。勞動力成本的上升和原料運輸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令支出大幅上升,遠遠超過了起初的預算,赫姆一度自掏了20000美元(1856年美元,相當於68萬2024年美元)腰包購買公司債券[12]:12。與此同時,一些人士指責赫姆對該公司管理不善[12]:12。1857年,鐵路公司終於時來運轉,路易維爾市為鐵道建設提供了30萬美元(1857年美元,相當於981萬2024年美元)財政援助,鐵路也於1859年10月18日建成[12]:12, 14。由於赫姆的影響,鐵路章程中還特別規定所有途經伊利沙伯的列車都需要在該鎮停靠[9]:12。
鐵道建成時,無論是在公路內部還是外部都有人公開呼籲赫姆辭職,這主要是因為他支持將鐵路擴展至田納西州的孟菲斯[13]。要做到這一點,路易斯維爾和納士維鐵路公司必須先修好鮑靈格林到格思里的鐵道[12]:20,再併入孟菲斯和俄亥俄鐵路公司所有的一條從克拉克斯維爾出發,穿越州界延伸至孟菲斯的線路[12]:20。支持者相信這一計劃在經濟上對路易維爾和孟菲斯都有益,還可以減少對沿密西西比河和俄亥俄河從事貿易的依賴[12]:18。反對者則認為這只是為陷入困境的鐵路煸動支持的伎倆[12]:18。赫姆在自己1857年的年度報告中對這一擴建計劃表示支持[12]:20。
1860年2月4日,公司兩位董事會成員寫信要求赫姆辭職,聲稱自己之所以投票支持他擔任總裁是因為相信他會在路易維爾到納士維之間的主幹線建成後辭職[13]。赫姆認為,自己需要向洛根縣居民負責——許多人都直接從他手中買過公司股票——有義務在自己擔任總裁任內建成通往孟菲斯的鐵路[13]。然而,赫姆與董事會之間的裂痕不斷加大,他於1860年2月21日辭職,詹姆斯·格思里繼任[13],通往孟菲斯的鐵路最終在同年9月24日建成[12]:22。
內戰和再度當選州長
[編輯]1861年1月8日,赫姆在路易維爾主持了一次會議,主張肯塔基州在內戰中保持中立[1][6]。他公開反對分裂國家,但也譴責了亞伯拉罕·林肯的當選,以及使用武力強迫南方州就範的做法[6]。由於他沒有譴責自己的兒子本傑明加入邦聯軍隊,聯邦政府因此認為他對南方抱持同情[5]:73。
得知前州長查爾斯·S·莫爾黑德(Charles S. Morehead)遭到聯邦機構逮捕後,赫姆擔心自己也會被捕而逃往鮑靈格林。在華納·安德伍德(Warner Underwood)的干預下他得以返回自己家中,條件是他要宣誓效忠憲法。然而,北軍士兵多次進入他的家中,鼓勵他的奴隸拋棄他,消耗或破壞他的莊稼。由於州內的法院都因戰爭而關閉,他也無法通過從事法律工作謀生。很快,他積蓄的財富所剩無幾,只能通過借債來維持家庭生計。[5]:73-75
1862年9月,赫姆和哈丁縣另外多位居民一起被北軍的諾克斯上校逮捕。在伊利沙伯監禁了數天後,囚犯需要轉運到路易維爾。碰巧當時的肯塔基州州長詹姆斯·F·羅賓遜在一群囚犯中認出了赫姆,並通過與耶利米·博伊爾(Jeremiah Boyle)協商而令他獲釋。回到家後不久,赫姆得知自己的兒子本傑明已在在奇克莫加戰役中戰死。[5]:75-77
戰爭結束後,赫姆成為民主黨人,於1865年回歸州參議院[3]。任期內他主持聯邦關係委員會,反對針對以前邦聯國成員的懲罰和限制性法律[4]:69。1866年1月22日,他在州參議院針對聯邦國會在內戰期間的所做所為提出抗議[5]:79,譴責重建修正案把那些由各州保留的權力授予聯邦政府,並且這樣的憲法修正案還是在南方州被排除在國會之外的情況下通過的[5]:79-80。他還譴責了自由民局的成立和運作[5]:82。1月29日,赫姆提出法案在路易維爾籌辦一次會議,為總統安德魯·約翰遜及其恢復邦聯的努力提供支持[5]:84。
1867年,肯塔基州民主黨大會在法蘭克福召開,赫姆和約翰·W·史蒂文森分別獲選為該黨的州長和副州長候選人[5]:84。赫姆接受了提名並辭去州參議院的職位[10]。雖然身體虛弱,但他還是決定向全州進行遊說[5]:86。他繼續呼籲拋下成見,停止對內戰前及期間曾站在南方邦聯一邊的人士實行的限制和禁令[10]。最終赫姆在普選中擊敗了共和黨對手西德尼·巴恩斯(Sidney Barnes)以及第三黨派候選人,法官威廉·B·金基德(William B. Kinkead)[10]。
艱苦的競選對赫姆本已虛弱的身體雪上加霜,他已經無法前往法蘭克福參加自己的就職典禮,因此州政府官員安排他於1867年9月3日在自己家裏宣誓就職[2]。州務卿在哈丁縣法院宣讀了州長的就職演說文稿[4]:69,其中重申了赫姆為前邦聯支持者去除政治障礙的意向[4]:70,並指責國會插手各州事務[4]:70。不過他雖然承諾為黑人提供保護,但卻反對給予黑人選舉權[4]:70。
1867年9月8日,約翰·拉魯·赫姆在擔任第24任肯塔基州州長僅五天後逝世,享年65歲[3]。他下葬在赫姆廣場的家族墓地[3],赫姆廣場也於1976年11月9日成為美國國家史跡名錄之一[9]:1。
參考資料
[編輯]-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Powell, Robert A. Kentucky Governors. Frankfort, Kentucky: Kentucky Images. 1976: 46. OCLC 2690774.
- ^ 2.0 2.1 2.2 2.3 2.4 Allen, William B. A History of Kentucky: Embracing Gleanings, Reminiscences, Antiquities, Natural Curiosities, Statistics, and Biographical Sketches of Pioneers, Soldiers, Jurists, Lawyers, Statesmen, Divines, Mechanics, Farmers, Merchants, and Other Leading Men, of All Occupations and Pursuits. Bradley & Gilbert. 1872: 107-108 [2014-03-04].
-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Kentucky Governor John Larue Helm. National Governors Association. [2014-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7).
-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Owen, Tom. Lowell H. Harrison , 編. Kentucky's Governors. Lexington, Kentucky: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2004. ISBN 0-8131-2326-7.
- ^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Biographical sketch of the Hon. John L. Helm, late governor of Kentucky. published by direct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Kentucky. Frankfort, Kentucky: Kentucky Yeoman Office. 1868 [2014-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6.0 6.1 6.2 6.3 Johnson, E. Polk. A History of Kentucky and Kentuckians: The Leaders and Representative Men in Commerce, Industry and Modern Activities. Lewis Publishing Company. 1912: 929 [2014-03-04].
- ^ Coleman, John Winston. Historic Kentucky. Henry Clay Press. 1968: 51. ISBN 0-87642-000-5.
- ^ 8.0 8.1 8.2 Alexander, Arabel Wilbur. The life and work of Lucinda B. Helm, founder of the Woman's parsonage and Home mission society of the M.E. church, South (PDF). Nashville, Tennessee: Publishing House of the Methodist Episcopal church, South. 1898: 18 [2014-03-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03-04).
- ^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Terry, Mrs. Wilbur; Mrs. Edmund S. Richerson. NRHP Nomination Form (PDF). 1976 [2014-03-0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10-01).
- ^ 10.0 10.1 10.2 10.3 10.4 Harrison, Lowell H. Kleber, John E. , 編. The Kentucky Encyclopedia. Associate editors: Thomas D. Clark, Lowell H. Harrison, and James C. Klotter. Lexington, Kentucky: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92: 422. ISBN 0-8131-1772-0.
- ^ Green, Thomas Marshall. Historic Families of Kentucky. R. Clark and Company. 1889: 217 [2014-03-04].
- ^ 12.00 12.01 12.02 12.03 12.04 12.05 12.06 12.07 12.08 12.09 12.10 12.11 12.12 Klein, Maury. History of the Louisville & Nashville Railroad.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2002. ISBN 0-8131-2263-5.
- ^ 13.0 13.1 13.2 13.3 Herr, Kincaid A. The Louisville and Nashville Railroad 1850–1963. The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2000: 23, 26. ISBN 0-8131-2184-1.
擴展閱讀
[編輯]- Morton, Jennie Chinn. Sketch of Governor John L. Helm. The Register of the Kentucky Historical Society. 1905-09, 3: 11–14.
外部連結
[編輯]美國政治職務 | ||
---|---|---|
前任: 阿奇博爾德·狄克遜 |
肯塔基州副州長 1848–1850 |
繼任: 約翰·伯頓·湯普森 |
前任: 約翰·J·克里滕登 |
肯塔基州州長 1850–1851 |
繼任: 拉扎勒斯·W·鮑威爾 |
前任: 托馬斯·E·布朗萊特 |
肯塔基州州長 1867 |
繼任: 約翰·W·史蒂文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