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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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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5 頁
相關法條:提審法 第 1 條 ( 37.04.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稱之縣政府,如其受理煙毒案件時依令無審判權,則其所為之判決本屬無效,法院既依法提審,自可對該案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