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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合同怎么撤销?

ask****211 河南-濮阳 合同纠纷咨询 2024.11.16 07:25:40 384人阅读

虚假的合同怎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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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订的合同不是出自真实的意思表示么

2024-11-16 08:57: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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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电话沟通你的的事情

2024-11-16 08:3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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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2024-11-16 08:27:0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虚假注册如何撤销 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出资是虚假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设立的登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该法对何种情况下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以及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哪种情况应当核实,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实,该规章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看,企业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法律对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够提出需要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根据现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使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仅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对申请人内部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认定。 所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即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原件一致等,企业登记机关不必也无权对申请材料之外的有关事实去调查和认定。 从本案看,企业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紧紧围绕申请人提交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同意表决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者是否董事本人签署等,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这种审查同时还要以原有的该公司相关登记档案为依据。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虚假注册如何撤销 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出资是虚假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设立的登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该法对何种情况下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以及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哪种情况应当核实,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实,该规章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看,企业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法律对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够提出需要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根据现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使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仅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对申请人内部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认定。 所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即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原件一致等,企业登记机关不必也无权对申请材料之外的有关事实去调查和认定。 从本案看,企业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紧紧围绕申请人提交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同意表决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者是否董事本人签署等,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这种审查同时还要以原有的该公司相关登记档案为依据。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公司虚假注册如何撤销 公司设立的时候,如果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出资是虚假的,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由工商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材料审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于企业设立的登记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该法对何种情况下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以及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审查,未作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此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但哪种情况应当核实,根据何种标准进行核实,该规章也未做出具体规定。从现有的法律和规章看,企业登记机关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法律对是否启动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实质审查标准赋予了企业登记机关自由裁量权,企业登记机关只要能够提出需要核实的充分理由,就可以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根据现行有关登记的法律规定,不管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即使企业登记机关采用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也仅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而无义务对申请人内部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认定。 所谓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申请材料的形式内容与实质内容是否一致,即申请材料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是否是真实的,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是真实的,是否与原件一致等,企业登记机关不必也无权对申请材料之外的有关事实去调查和认定。 从本案看,企业登记机关对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确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紧紧围绕申请人提交的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同意表决的董事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者是否董事本人签署等,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时,应当严格依据我国《公司法》和该公司的章程进行,这种审查同时还要以原有的该公司相关登记档案为依据。 三、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 1、民事责任 (1)对内责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并符合最低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座位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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