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鉴于原告申请撤销其已提交至法庭处理的案件,本机构依照规定,相关案件的受理费用应由原告或上诉人自行承担。
然而,若此为涉及行政事项的特殊情形,并且被告方已主动改变或撤销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原告要求撤销该案,倘若经过我机构裁决,批准了原告的撤诉申请,那么这起案件的受理费用将被指定由被告负责承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原告在向被告发送民事诉状前选择撤诉,这将被视为尚未触及诉讼程序,因此不产生如诉讼时效中断等相关的法律效力。但是,原告依然拥有就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提出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虽然原告已经撤销了其诉讼,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他可以以相同的诉讼理由再次发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我机构将会给予新的立案和审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二、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关于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用之承担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民商事案件而言,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且经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批准,则该案件的受理费将由原告或上诉人自行负担,并按规定减半计收。
其次,假如行政案件被告变更或撤销了先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原告决定撤诉且得到法院准允的话,那么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承担,同样要按规定减半计收。
关于案件审理费用的交纳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展开:
第一,关于财产类案件的缴纳标准如下:
在案件总请求标的额未超过1万元的情况下,每宗案件只需缴纳50元的受理费;
而当标的额依次递增直至超出百万元的范围后,受理费的缴纳比例按各档实际金额逐级递减。
第二,关于非财产类案件的缴纳标准则较为简单,不适用于以上标的额计算公式,而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离婚案件根据请求事项的性质和数额不同,缴纳的受理费大致为50元到300元不等;
2.涉及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案件,收费标准则为100元到500元之间;
3.其他非财产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类别,每宗案件的受理费为50元至100元左右。
第三,各类知识产权及劳动争议类案件的缴纳标准也有所区别,其中知识产权案的受理费依据无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每宗案件收取500元至1000元;
如存在明确争议标的,则依照上述财产类案件的标准进行交纳。
至于劳动争议案件,其每宗案的受理费仅为10元整。
第四,关于行政案件的缴纳标准,涉及特定领域的商标、专利等案件,每宗案件收取100元的审理费用;
其他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则维持在每宗50元的水平不变。
此外,当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权限提出质疑时,若质疑不被认定成立,则每宗案需额外缴纳50元至100元的费用。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参照以上各项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交费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鉴于原告申请撤销其已提交至法庭处理的案件,本机构依照规定,相关案件的受理费用应由原告或上诉人自行承担。
然而,若此为涉及行政事项的特殊情形,并且被告方已主动改变或撤销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原告要求撤销该案,倘若经过我机构裁决,批准了原告的撤诉申请,那么这起案件的受理费用将被指定由被告负责承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原告在向被告发送民事诉状前选择撤诉,这将被视为尚未触及诉讼程序,因此不产生如诉讼时效中断等相关的法律效力。但是,原告依然拥有就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提出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虽然原告已经撤销了其诉讼,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他可以以相同的诉讼理由再次发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我机构将会给予新的立案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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