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认罪认罚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签署认罪认罚文书以后,依然有资格提出无罪辩护。
然而,这个决定需要经过谨慎细致的权衡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设计初衷在于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主动、诚实地供述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印证检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被告必定丧失提出无罪辩护的法定权益。
然而,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当事人在签署认罪认罚书之后仍坚持进行无罪辩护,可能会引发诸多潜在的风险与挑战。比如,这将有可能破坏先前基于认罪认罚而获取的从轻量刑待遇;
此外,这种做法还可能会被视为对原有认罪认罚行为的出尔反尔,从而影响公诉机关乃至整个司法系统对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和对待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有没有法律依据
签署了认罪认罚书者,将有资格依法获得从轻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指出,倘若人民检察院确认犯罪嫌疑人体内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充分查证清楚,且证据确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依法从事起诉活动,遵循审判管辖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同时移送包括案卷材料及证据在内的相关文件。对于那些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人民检察院有权就主刑、附加刑以及是否适用缓刑等多方面进行量刑建议,并且需随案附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材料。在这类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依据法律作出判决时,一般需要接受并采纳人民检察院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建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三、签了认罪认罚书还能判缓刑吗
在刑事诉讼环节中,签订认罪认罚书已逐渐成为被告人表达其真诚悔过之心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仅仅达成这份认罪书面协议并不能确保犯罪嫌疑人均能获得缓刑的司法处理。实际上,缓刑的裁决结果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自身的背景和状况等等。在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法官需要全面权衡这些因素,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裁断。即便被告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书,他们仍然必须满足缓刑所设定的适用条件,例如具备深刻的悔罪意识、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等等。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将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与决策。
签署认罪认罚后仍享有无罪辩护权,但需慎重。此制度旨在促犯罪嫌疑人诚实供述,不剥夺辩护权。但后续无罪辩护或致量刑优惠取消,且被视为反悔,影响司法对行为的评估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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