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立(1007年—1078年),字立之曆陽(今安徽和縣)人,北宋官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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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沈仁諒始定居歷陽。[1]早孤,由母親養大。宋仁宗天聖八年王拱辰進士[2]歷任桐城尉,畿縣主薄,有政績。通判壽州。簽書益州判官,提舉澶州商胡埽(今河南濮陽東北),累官屯田員外郎,慶曆八年(1048年),商胡埽當地黃河決堤,沈立實地考察六塔河及北流河口,並上報朝廷。[3]嘉祐年間,為兩浙轉運使。[4]歷官淮南轉運副使,[5]京西北路轉運使、右諫議大夫。熙寧三年(1070年),知越州。[6]熙寧四年(1071年)正月,任杭州太守。[7]熙寧五年(1072年),改任右諫議大夫,上《新修審官西院敕》十卷,得皇恩賞賜銀絹。[8]熙寧六年,任建康太守。再任右諫議大夫。晚年徙宣州,提舉崇禧觀。元豐元年(1078年)去世。[9]善於治河,著有《河防通議》一書,是中國論述河工技術的最早著作。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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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楊傑《故右諫議大夫贈工部侍郎沈公神道碑》:「海州朐山令,諱仁諒,公祖考也。」
  2. ^ 光緒《直隸和州志》卷十八:「沈立,字立之。天聖八年進士。」
  3. ^ 王應麟玉海》載:「慶曆八年,河決澶淵,詔有司防塞。屯田員外郎沈立督役,因考揆前志,詢擇時論,著為八議。沈立在商胡,採摭大河事跡、古今利病,曰《河防通議》。」
  4. ^ 文獻通考》載:「嘉祐間,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緡錢歲七十九萬,嘉祐三年才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內,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其弊在於官鹽估高,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請榷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詔從之。」
  5. ^ 續資治通鑑長編》:「仁宗嘉祐三年,淮南轉運副使沈立亦集茶法利害為十卷,陳通商之利。」
  6. ^ 宋史》本傳:「遷京西北轉運使。都水方興六塔河,召與議,立請止修五股等河及漳河,分殺水勢以省役,從之。」潛說友《咸淳臨安志》卷三:「熙寧三年十二月庚申,以知越州。右諫議大夫沈立知杭州。」
  7. ^ 《會稽志》卷第二 :「沈立熙寧三年四月,以右諫議大夫知。四年正月移杭州。」蘇軾《東坡集》卷二十四《牡丹記敘》:「熙寧五年,余從太寧沈公觀花于吉祥寺僧中嬌濟之圃。」
  8. ^ 續資治通鑑長編》:「神宗熙寧五年庚辰,右諫議大夫沈立等上《新修審官西院敕》十卷,詔賜銀絹有差。」
  9. ^ 續資治通鑑長編》載:「神宗元豐元年甲寅,右諫議大夫、提舉崇禧觀沈立卒。」又據《宋史》本傳:「徙宣州,提舉崇禧觀。卒,年七十二。」故沈立當生於真宗景德三年(1007年)。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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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卷333》,出自脫脫宋史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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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史》卷三三三 列傳第九十二
  • 楊傑:〈右諫議大夫沈公神道碑〉,《無為集》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