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類憐憫令
生類憐憫令(日語:生類憐みの令)是日本17世紀末至18世紀初,幕府五代將軍德川綱吉為改善社會風氣及教化民心,基於釋家之慈、儒家之仁頒布一系列法令。該系列法令主張對老弱病殘等社會弱勢群體給予關照援助,並倡導人與自然、人與動物的和睦相處。過往的歷史描述和文藝改編中對此系列法令的評價多基於虛實不明的坊間謠言,故而給人留下「奇葩且極端的動物保護法」等消極印象。
錯誤認知與妖魔化
編輯「生類憐憫令」一詞中,「生類」「憐憫」皆為佛教用語,因此評價這一系列法令時,會不可避免地站在釋家視角,甚至牽扯進其母桂昌院及隆光和尚。該令在各種捏造和創作中成為一種以犬類為主的極端動物保護法。
一些描述里,桂昌院為祈禱綱吉早日再得世子,向寵僧隆光尋求建議,於是隆光為滿足這母子二人的願想,更是為自己能享榮華富貴而不斷進言慫恿,也就有了臭名昭著的「生類憐憫令」。
這一論說完全拋開當時的社會背景及具體的實施方針不提,只專注於惡意揣度歷史人物的主觀私念並加以放大抹黑,影響極其惡劣。早在上世紀末,冢本學已對這一「隆光進言論」的草率結論予以批判,其後大石慎三郎、山室恭子、根崎光男亦對此做了補充說明。
籠統地用「生類憐憫令」這一權宜性稱呼來概括綱吉基於憐憫生靈所頒布的一系列法令,存在兩大問題。
一是解讀時不把人當生靈之一,惡意曲解原旨,刻意強調「生靈=動物」,誇大甚至捏造綱吉對動物的極端保護,卻無視綱吉的法令中對老弱病殘等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給人動物的命大於人命的錯誤印象。
二,有些法令與憐憫生靈這一原則屬交集而非併集,例如綱吉的禁槍令旨在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幕府統治,保護動物屬附帶的道德教化。有人射殺了一隻鶴而被砍頭,乍一看此人僅僅違反了生類憐憫令就被處以極刑,但他被砍頭的最主要原因是非法持槍,威脅社會治安,濫殺動物是為其次。禁槍令最初的確強調不要傷害山林野獸,放空槍嚇唬即可,但農民和莊稼依然受威脅,於是幕府在沒收個人持有的獵槍後,會派專人前往受野獸威脅的村莊射殺之。
且獵人這一職業並不受限,綱吉並未因為自己憐憫生靈就剝奪靠捕獵為生者的工具。同樣綱吉禁止釣魚娛樂,但並未禁止以漁獵為生者捕魚販賣。
「生類憐憫令」中有關動物保護的法令最為人津津樂道,然事實上,要求路上百姓對狗下跪、打死蚊子即流放等荒唐法令,不見於幕府法令集,只見於《三王外記》《御當代記》等雜說風聞類的著作中。
《三王外記》早年被當作研究江戶中期政治與人物的第一手資料,然個中記載多為坊間流言和杜撰,無確鑿史料支持,近世史學者目下對此多有批判。平戶藩主·松浦靜山早已批評過它「最初問世時誰都知道是杜撰的,時間久了卻被大家當成真事」、「此書十句里只有一句能信」。
頒布動機與實施
編輯頒布動機
編輯目下的研究將該系列法令頒布動機主要分為兩類,這兩類同根同源,理念多有重合處。
一:移易野蠻風俗。
德川綱吉上台之初,戰國雖已結束七十餘年,然殺伐血腥卻未褪盡,武士視庶民之命為草芥,庶民又視比自己力量更弱者為欺壓霸凌的最優目標。為糾正世間不仁無義的野蠻風氣,綱吉基於釋家之慈、儒家之仁推行一系列法令。
20世紀初的歷史學家栗田元次率先注意到該系列法令中禁止遺棄老弱病殘等基於人文關懷發布的條目[1]。對社會弱勢群體,幕府予以保護援助,對弒殺女嬰者予以嚴懲。禁止武士殺傷百姓,懲罰酗酒鬥毆者,這類對人的約束同樣旨在保障一般平民的安穩生活。
人以外,綱吉同樣對動物投以關愛,這部分在以訛傳訛中已被徹底妖魔化。
早在綱吉頒布與貓狗相關的法令以前,上台之初他即多次強調對牛馬的保護,主要內容有「禁止切割分離馬筋」、「禁止遺棄病老牛馬」等。
例如「禁止切割分離馬筋」這條,其實施背景是由於當時對馬的畸形審美,人們會切割分離馬筋讓馬看起來更漂亮,拍賣價格更高。綱吉認為這一滿足人類私慾而使動物受苦的行為是為不仁,實質上與2023年荷蘭頒布的「禁止繁育短鼻犬」在理念上有異曲同工之處。
並且在當時,馬是人們生活里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後來所頒布的「禁止讓牛馬負荷過多」這一條例乍看是基於綱吉泛濫的同情心,然須知這與現代社會禁止貨車超載、甚至與實施八小時工作制在本質上並無不同。
而「禁止遺棄病老牛馬」則與「禁止遺棄老弱病殘」發自同一仁心。現代日本社會隨意丟棄報廢車輛尚有面臨訴訟的風險,況乎古代可能攜帶病毒的病老牛馬,且幕府會給予難以贍養老牛病馬和老弱病殘的人家以金錢和食物補助。
二:解決社會治安問題。
武家從前一直有養鷹狩獵的慣習,狗則為鷹的餌料,由此武家上下養狗成風,大名更喜飼養烈犬。不僅如此,將軍大名狩獵,獵場周圍的百姓人家皆要上繳一隻狗,太瘦的還會被課以兩到三隻的「稅」。
犬類大量繁殖引發嚴重的社會治安問題,成群傷人、叼走路旁孩童等悲劇頻頻發生。對此綱吉要求民眾善待犬類,給予食物防止它們餓肚時侵害百姓財產甚至危及生命,其後又於江戶多處建立起狗屋集中管理。
此外,綱吉要求給家養犬做毛色體型和飼主登記,明確責任所在,極力避免人狗衝突,保護民眾財產生命的同時亦是在保護狗不受血腥捕殺。
誠然,圈養無主野狗、病狗、烈狗每年花銷不在少數,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野狗橫行的根源——也就是綱吉絲毫不熱衷也不鼓勵的狩獵,卻一直以來都是剝削百姓、踐踏莊稼的上層社會的娛樂活動。飼鷹費用、人員調遣、獵場維護……熱衷該項活動的三代家光及八代吉宗所耗金錢人力從不見提起。
綱吉在職期間,日本社會迎來「元祿盛世」,幕府財政好轉,輕徭薄賦下人民生活相對富足(詳情參考「德川綱吉」詞條)。如此背景下,幕府為解決社會治安問題所花費的金錢,究竟會對財政造成多的壓力,又會為人民帶去多深的痛苦,此事尚無定論。
並且綱吉上任之初即拆除毫無實戰作用的巨型軍艦「安宅丸」,該艦造於家光時期,每年維護費達十萬兩,光四代家綱在職三十年間便浪費了三百萬兩,於國於民卻無任何益處。過往描述中從不見提及此事,而只專注基於雜說類劣質史料無下限抹黑。
過往描述中,家宣上台後即廢除「生類憐憫令」,似乎是痛改前任綱吉的惡法,但根崎光男的研究卻指出,綱吉晚年時狗屋所養野狗數量已驟減,狗屋占用的土地也逐漸返還給百姓。既然狗的數量不再威脅社會治安,那麼就沒有必要再維護狗屋[2]。
塚本學注意到狗屋將公狗與母狗分開圈養,強調其目的在於防止進一步繁殖,這一記錄於幕府法令集中的明文規定證實了綱吉建立狗屋,其本意在於解決社會治安問題,而非出自自己屬狗愛狗、或對隆光和尚和母親桂昌院的言聽計從[3]。
實際處罰與不實描述
編輯另有個別於現代看未免過於嚴厲的法令,諸如「殺狗償命」,解讀時須知殺狗這一行為在整個江戶時代都會被處以流放或死罪,與綱吉個人喜惡關係不大。明治維新以前的日本社會深受佛教影響,不殺不食牛馬豬狗等哺乳動物是為自古以來的慣習。
天和二年十月,一流浪漢殺死兩條狗,狗的主人是江戶本銀町的八右衛門和三郎兵衛。流浪漢承認自己是蓄意殺狗,幕府認為性質極為惡劣,處以流浪漢死刑。這是早於所謂「生類憐憫令」頒布的時期,更早於隆光和尚來江戶。
再之前的寬文十年到二十年,這是家綱的時代,四起殺狗案的罪犯被處以流刑。而離開江戶,全國各藩又都能見到嚴懲殺牛馬狗者的明文規定,會津藩正保三年(1646)年的條文裡嚴厲禁止殺牛殺狗,同樣也禁止買賣交易和食用。1646年,綱吉還不叫綱吉,叫「德松」,此時未滿周歲。
基於新井白石的記述,綱吉頒布的「生類憐憫令」導致數十萬人獲罪,因此家宣上台後當即廢止惡法,大赦天下。然而全國總共加起來不過赦免8831人。1875年,日本總人口約3530萬人,刑務所受刑13186人,占比0.037%。1945年日本戰敗時占比0.051%,1949高達0.097%,此後大體呈減少趨勢,2016以來穩定在0.030%到0.040%之間。
1709年天下大赦,當時日本總人口約2800-2900萬人,大赦8831人,占比不到0.030%。假使說這8831人的罪行皆與「生類憐憫令」有關,那麼是否可以認為綱吉的治理是史上第一太平長安,畢竟他們只是殺狗屠馬,這個世道還沒人殺人放火。但很明確的是,其中99.9%的犯罪與「生類憐憫令」無關。
據山室恭子統計,「生類憐憫令」推行期間因觸犯相關法令被問罪的加起來僅69件,還得算上《御當代記》裡找不到明確出處的「聽說有人因此獲罪」。69件里不僅其中43件都是武士受罰,同樣的罪,武士與百姓所受處罰還是不一樣的,醉酒砍殺馬匹的百姓文四郎無罪釋放,而同罪的幕府足輕彌一兵衛等人則被追放(驅逐)[4]。
綱吉以嚴刑峻法治世,其中針對武士的較多,尤其是違反「生類憐憫令」的。而對百姓,殺人、放火、詐騙者會被處以較重刑罰甚至死刑,涉及「生類憐憫令」時則寬大處理,故而也難怪武士憤慨,畢竟從前他們殺個人都且是小事,如今砍條狗捅個馬都要掉腦袋。
柳澤吉保及傘下學者所編撰的《憲廟實錄》為綱吉朝編年體史書,在最後的部分評價道:「該系列法令的主旨在於期盼百姓育成仁心,因此並未嚴格執行。」
然《憲廟實錄》在獻於八代將軍吉宗時,該書最後對綱吉功績的評價和對「生類憐憫令」的描述被吉宗要求刪改,故於幕府官方史書中難以尋找到對綱吉的正面評價。
綱吉去世後,家宣上台。過往描述里家宣當即廢除了惡法,還政治清明,然事實並非如此。後來打出的民間告示里一字未提廢止,反而是「不使其中斷」,甚至強調「謹懷憐憫生靈之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