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外观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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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63年9月14日 |
簽署地點 | 日本东京 |
生效日 | 1969年12月14日 |
締約方 | 187(2020)[1] |
保存處 | 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 |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英語: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简称东京公约(Tokyo Convention (1963)),是1963年国际民航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在日本东京通过,于1969年12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2][3]
内容
[编辑]公约[4]列明了航空器的管辖权(第二章)、机长的权利(第三章)、非法劫持航空器发生时相关规定(第四章)、缔约国的权利义务(第五章)等。
管辖权
[编辑]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该器内的犯罪及行为行使管辖权,而非登记国仅在以下情况对航空器进行干预并行使其形式管辖权:
- 犯罪行为在该国领土上发生后果;
- 犯人或受害人为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
- 犯罪行为危及该国安全;
- 犯罪行为违反该国现行相关规则规定;
- 该国必须行使管辖权,以确保该国遵守相关义务。
机长的权力
[编辑]机长在有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将犯相关罪行或行为时,可采取合理措施,以便:
- 保证航空器、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 维持机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
- 将此人交付当局或使其离开。
参考文献
[编辑]- ^ composite table (PDF).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7-2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 ^ All Items.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2).
- ^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2020-12-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