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
外观
書記官(英語:clerk of the court)是法庭中負責紀錄审判、審核文書等事務處理的人員,一般屬於公務員。在有陪審團制度的地區,書記官還會負責陪審員的宣誓事宜;另外有些國家的檢察機關也會配有書記官。書記官在法庭中的位置一般是位於法官之下、兩造当事人的前方,於偵查庭時是配置在檢察官旁邊。
「書記官」的各地常用名稱 | |
---|---|
中国大陸 | 书记员 |
臺灣 | 書記官 |
港澳 | 法庭書記 |
各地情況
[编辑]中華民國(臺灣)
[编辑]書記官除法庭活動記錄外,另外還要處理結案、文書送達、歸檔等行政事務,或其他法官、檢察官所交辦之與案件有關事務辦理,案件偵查或審理時,當事人不可接觸法官、檢察官,故若有案件問題詢問,僅得以與書記官聯絡。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