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馬管制區條例
外观
青馬管制區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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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為在青馬管制區內的車輛及行人交通流動的控制和規管、就該管制區的管理和維修而劃定該管制區和有關圖則的核證、獲授權人員的權力、影象記錄設備的使用、遭棄置車輛的處置、在該管制區內封閉道路、判處罰款以及附帶和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以及對《行車隧道(政府)條例》作出有關連的修訂。 | |
引稱 | 第498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施行日期 | 1997年5月22日[1] |
立法歷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96年10月18日[2] |
呈交者 | 运输司蕭炯柱 |
首讀 | 1996年10月30日 |
二讀 | 1997年1月8日 |
三讀 | 1997年1月8日 |
現狀:已生效 |
《青馬管制區條例》旨在為在香港青馬管制區內的車輛及行人交通流動的控制和規管、就該管制區的管理和維修而劃定該管制區和有關圖則的核證、獲授權人員的權力、影象記錄設備的使用、遭棄置車輛的處置、在該管制區內封閉道路、判處罰款以及附帶和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以及對《行車隧道(政府)條例》作出有關連的修訂。[3]
適用範圍
[编辑]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為政府服務的車輛和人。任何局部位於管制區內的車輛、人或東西均須當作全部位於管制區內。[4]
管制區屬公眾地方
[编辑]就違反任何條例的法律責任而言,管制區屬公眾地方。管制區不包括管制區內公眾的進入受到限制的各部分(例如行政大樓、收費亭及電力分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