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2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02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2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4 頁 | |
業主撤佃自種,如別無強暴脅迫情形,自不能構成犯罪。至出租田內之禾稻,如係佃農所播種,業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乘該佃農之不備,擅行搶割,應構成搶奪罪。
←司法院院字第102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2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84 頁 | |
業主撤佃自種,如別無強暴脅迫情形,自不能構成犯罪。至出租田內之禾稻,如係佃農所播種,業主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乘該佃農之不備,擅行搶割,應構成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