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2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有住持管理之寺廟,在住持亡故尚未遴選住持時,祇可認為管理人暫缺,不得謂之寺廟荒廢 (院字第四二三號解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