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28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8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3 條 ( 19.12.26 ) |
(一)不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以前,應認為有行為能力。
(二)未滿十六歲人與人結婚,雖屬違法,然既係結婚,以無犯罪故意,故不成立犯罪。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係姦淫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若為已婚之婦,則不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