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45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45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5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5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3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工會法第三條但書,既規定軍事、軍事工業,各機關之工人不得組織工會,則在軍事教育機關服務之汽車司機工人,自亦不得參加工會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