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2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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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5 頁 | |
河岸私有之田地,因水道變遷,致坍沒一部或全部者,其所有權依土地法第九條所定,應即視為消滅,除該岸土地回復原狀時,仍得回復其所有權外,不得以對岸淤地增多,請求撥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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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5 頁 | |
河岸私有之田地,因水道變遷,致坍沒一部或全部者,其所有權依土地法第九條所定,應即視為消滅,除該岸土地回復原狀時,仍得回復其所有權外,不得以對岸淤地增多,請求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