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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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69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84 條 ( 29.01.19 ) |
拍賣公告,祇須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即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雖載,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字樣,然同一拍賣公告,未便以當地之有無公報或新聞報,而異其效力之發生要件,自應解為訓示規定,不能以其未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即認拍賣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