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2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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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1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923、924 條 ( 19.12.26 ) |
鋼洋已於民國二十八年四月底禁止行使,從前以鋼洋計算之不動產典價,應按禁止行使時之比價折合法幣,禁止行使時鋼洋一圓既值法幣一圓,出典人回贖典物,即應按照鋼洋數額支付法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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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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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923、924 條 ( 19.12.26 ) |
鋼洋已於民國二十八年四月底禁止行使,從前以鋼洋計算之不動產典價,應按禁止行使時之比價折合法幣,禁止行使時鋼洋一圓既值法幣一圓,出典人回贖典物,即應按照鋼洋數額支付法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