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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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7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2 條 ( 19.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7 條 ( 24.01.01 ) |
男女滿七歲後有結婚之意思,經其法定代理人主持,舉行婚禮,並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者,自應發生婚姻效力,縱未合巹同居,但該配偶之一方,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復與他人結婚,仍應成立重婚罪,惟須注意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