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3 頁 | |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詢問被告,非經檢察官請求,毋庸其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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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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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詢問被告,非經檢察官請求,毋庸其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