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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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7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2 頁 | |
(一)及(二)參照院字第二五一九號解釋辦理。
(三)以自為牧畜為目的,租用他人之農地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以其因在該地牧畜通常所可獲得之主要利益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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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7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2 頁 | |
(一)及(二)參照院字第二五一九號解釋辦理。
(三)以自為牧畜為目的,租用他人之農地者,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以其因在該地牧畜通常所可獲得之主要利益總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