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9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9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9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0 條 ( 19.12.26 ) |
孀婦招夫入贅,即非守志之婦,雖因撫子招夫,仍不得於子亡後承受前夫之分或為前夫及前夫之子擇繼。
←司法院院字第39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9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2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0 條 ( 19.12.26 ) |
孀婦招夫入贅,即非守志之婦,雖因撫子招夫,仍不得於子亡後承受前夫之分或為前夫及前夫之子擇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