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7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1 頁 | |
偵查中未予通緝,檢察官即行起訴,送審之後,其通緝應由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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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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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未予通緝,檢察官即行起訴,送審之後,其通緝應由法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