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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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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牽連案件在各案判決前,始可併案受理,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案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