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1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6日 |
法院依財務法規科處罰鍰之裁定確定後,未執行前被罰人死亡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能向其繼承人執行,又被罰人於提起抗告後,未經抗告法院裁定前既已死亡,即無庸再就該抗告為任何裁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1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6日 |
法院依財務法規科處罰鍰之裁定確定後,未執行前被罰人死亡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能向其繼承人執行,又被罰人於提起抗告後,未經抗告法院裁定前既已死亡,即無庸再就該抗告為任何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