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7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17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79號解釋》
院解字第3180號

解釋日期:民國35年8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七條乃規定,收復區軍政機關在該區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未開始辦公以前已收受之漢奸案件應于該法院開始辦公之後移送偵查,並非排斥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