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9日 |
(一)在外臺僑純為臺灣人民血統或為臺灣人與中國人之混血種者,依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如父為臺灣人而其母為日本人者亦同。
(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非婚生子女其母為臺灣人,而其生父無可考或為日本人未經認領者,亦依上開辦法之規定,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三)原呈第三項意見尚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