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65 條 ( 19.12.26 )
     國籍法 第 9、18 條 ( 18.02.0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在外臺僑純為臺灣人民血統或為臺灣人與中國人之混血種者,依在外臺僑國籍處理辦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如父為臺灣人而其母為日本人者亦同。

  (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故非婚生子女其母為臺灣人,而其生父無可考或為日本人未經認領者,亦依上開辦法之規定,恢復中華民國國籍。

  (三)原呈第三項意見尚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