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16日 |
據原代電所述情形,丙為甲之特定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之規定,該事件之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至該確定判決雖僅命甲返還地基並未明白命甲拆卸房屋,然由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準用之同法第一百條法意推之,該確定判決當然含有使甲拆卸房屋之效力,甲之特定繼承人丙如不拆卸房屋返還地基,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條辦理。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16日 |
據原代電所述情形,丙為甲之特定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之規定,該事件之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至該確定判決雖僅命甲返還地基並未明白命甲拆卸房屋,然由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準用之同法第一百條法意推之,該確定判決當然含有使甲拆卸房屋之效力,甲之特定繼承人丙如不拆卸房屋返還地基,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