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69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2 條 ( 24.01.01 ) 違警罰法 第 76 條 ( 36.07.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因其妻某乙行為不檢,將其私行拘禁,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至強行剪去頭髮,僅係違反違警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尚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