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 |
來文所稱之縣政府,如其受理煙毒案件時依令無審判權,則其所為之判決本屬無效,法院既依法提審,自可對該案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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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 |
來文所稱之縣政府,如其受理煙毒案件時依令無審判權,則其所為之判決本屬無效,法院既依法提審,自可對該案依法審判。